不滿被列縣定古蹟 日治高球場倡建者後代提告敗訴

花蓮港高爾夫球俱樂部招待所花蓮縣政府列爲古蹟,倡建球場的林千種博士之子林怡博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林不具備法律利害關係,判他敗訴。(本報資料照)

近百年曆史的「花蓮港高爾夫球俱樂部」經文史工作者葉柏強提報,花蓮縣政府文化局認定爲縣定古蹟,倡建球場的林千種博士之子林怡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林非建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故依當事人不適格判林敗訴,可上訴。

「花蓮港高爾夫球俱樂部」建於1928年,是臺灣東部第1座、全臺第2座高爾夫球場,其中的「米侖高爾夫球場招待所」本體鋼筋水泥構造,以日式桁架支撐巴洛克式穹頂工法特殊,在當時是非常前衛現代主義表現形式造型,如今卻淪爲倉庫

經文史工作者葉柏強2019年2月27日提報,經文化局勘查評估,認定具古蹟潛力,同年8月20日開會決議,將招待所列爲縣定古蹟。林怡博訴願未果,再提行政訴訟。

林怡博主張,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指定」應符合「具高度歷史藝術科學價值」、「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3項基準,文化局俱樂部建築列爲古蹟基,並不符合條件,有恣意濫用該法規情事,請求撤銷原處分,並作成非縣定古蹟決議。

合議庭認爲,該建物有「林千種博士倡建球場記」的碑文,林怡博雖主張自己是林千種之子,也是該俱樂部的原始會員,但俱樂部經過司法程序,已由文化局回收自行處理,處分權人是文化局,管理單位是文化局所屬教育處,並委由高市公司使用,林不是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具備法律利害關係,因此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