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失婚 就業權益給你靠

▲10分鐘一對離婚!臺離婚率號稱亞洲第一。(圖/取自Travel News)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外籍配偶一旦離婚或另一半過世後,最擔心經濟及就業權益也跟着受影響,爲讓新住民的就業權益保障更周全勞委會日前修正就業保險施行細則,放寬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及港澳配偶離婚或另一半過世後,經准予繼續居留者,仍可參加就業保險。

勞委會表示,就業保險法在98年5月1日修正施行,規範受僱工作的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及港澳配偶,都可參加就業保險,實施至本(101)年5月底止,已有2萬6,887人加保受惠。

但如果不幸因配偶死亡或離婚導致婚姻關係消滅,法中卻無明文規定是否可以繼續加保,勞委會考量新住民受僱期間仍可能面臨失業風險,爲進一步擴大保障,所以修正細則規定,放寬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及港澳配偶在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規准予繼續居留且受僱工作者,仍可繼續參加就業保險,這項修正內容已自7月13日生效

此外,爲讓作業流程更加簡化,包括企業主如果透過經濟部公司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辦理投保手續,就可以免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工商登記相關文件;而非自願失業的民衆,到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時,則可以免附戶籍地址申報流動人口登記文件;此外,明確規範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只要回任原任職單位,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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