凸顯自主簡化審批 陸微調臺胞投資保護法

凸顯自主簡化審批, 陸微調臺胞投資保護法。圖爲去年底大陸最高法院發佈《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情形。(摘自大陸法律出版社)

新華社報導,爲了落實優化外商投資環境、保護外資合法權益、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而於今年元旦實施的《外商投資法》,大陸國務院11日公佈清理並修改、廢止與該法不符的22項行政法規,同步施行的《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等涉臺法規,也一併修廢變更,凸顯讓臺商有更多經營自主權、簡化審批、精確用字、扼要表述等簡政放權精神,也避免了臺商屢屢被指遭「非經濟因素干擾」等指控

這次大陸國務院修改廢止的涉臺行政法規,主要是《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方面,集中在第二章「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的設立」,其中第8條第一項臺胞投資形式,從「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全部資本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修改爲:「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刪去「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全部資本」,扼要表述。

其次,刪去第10條、第11條關於臺資企業申請審批過程的繁文縟節。簡化審批流程

此外,在第三章「營業性演出規範」部分,第18條配合刪除第10條、第11條,改成第16條,第一款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審批機關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刪改爲:「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享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除去「行政法規和經審批機關批准的合同、章程」,提供臺資企業更大經營自主權。

在《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方面,修改第11條第2款,由「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精簡爲「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大陸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並將「內地」改爲「大陸」。取消了合資比例、「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等不平等規定,用字更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