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到中正紀念堂 老闆娘脫光躺前座 前夫氣得腦中風
已婚的陳姓小吃店老闆娘與人夫衣衫不整躺在中正紀念堂國家音樂廳地下室停車場車內,丈夫獲報趕抵目睹,氣得一個半月後腦中風,憤而請求精神慰撫金,高院判陳女應賠50萬元。
根據判決書,陳女於民國86年間嫁給經營小吃店的吳姓男子,原本一家和樂,100年3月底某日下午,陳女藉口要返家休息,卻與一名已婚陳姓男子在中正紀念堂國家音樂廳地下室停車場脫光全身衣物,共處於自小客車內,且前座左右兩座椅均向後平置。(右/車震示意圖)
吳男早已懷疑妻子與陳男有曖昧,委請友人跟監,友人看到車子上下晃動,車上兩人全身赤祼,只好通知吳男到場,吳男趕抵後,妻子與陳男已穿好衣服下車,仍認定兩人通姦,但顧及顏面並未報警,只拍照存證,陳姓男子則是應要求打電話向老婆承認姦情。
吳男後來與妻子談判離婚,但是一想起當時不堪的情境,心中氣憤難耐,數日後腦中風,除了對陳男與妻子提起妨害家庭告訴,並請求妻子賠償精神慰撫金。臺北地檢署就妨害家庭部分不起訴,吳男抱病與陳女於100年5月27日簽字離婚。(右/車震示意圖)
法院一審認爲,吳男雖主張事後因急性腦中風入院治療,但距陳女通姦已相隔47天,難謂有因果關係。不過,陳女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使吳男飽受身心煎熬,仍判處她賠償40萬元。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爲雖然妨害家庭部分不起訴,也無法證明陳女與他人發生性行爲,但依相關資料顯示,陳女與陳男衣衫不整共處一車,現場還有保險套、衛生紙等,若非關係親密且有親暱行爲,孤男寡女豈會一同出遊至隱密的停車場,衣衫不整共躺車內。高院認爲陳女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所應負的忠實義務,判她賠償吳男5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