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冷「單手騎車」收1萬2紅單? 警:關鍵在視線、行爲
▲臺北市一名騎士因爲手插口袋數秒,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萬2千元。(圖/東森新聞,下同)
臺北市一名機車騎士11月行經復興北路地下道時,因爲天冷,將手插入口袋數秒,沒想到竟被「以危臉方式在道路上駕車」爲由開單罰1萬2千元,引發網友熱議。警方26日出面解釋,單手騎車不是開罰的主要依據,而是眼睛是否直視前方、有無危害他人之虞。
日前收到罰單的騎士忿忿不平,解釋自己手插口袋不到5~10秒,且前方還有路口轉彎,「怎麼可能單手騎車」,難以接受被重罰1萬2千元。他質疑,騎車玩手機才罰幾千元,自己手放口袋一下下就要付上萬元,難道騎車手一刻都不能放進口袋內嗎?萬一要抓癢怎麼辦?
現行法規雖然沒有明定「不得單手騎車」,但如果行徑太過誇張,或可能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危,警方就會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對民衆開罰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警政署交通組安全科長蔡宗益表示,無論是單手騎車、拿傘、拿飲料,還是單手騎車的時間長短,這些都不是開罰的標準和依據,重要的是騎士有沒有注意前車動態,將視線維持在前方,以及其行爲表現是否會造成危險,甚至危害他人。
蔡宗益說,考駕照也沒規定騎士必須把兩手放在手把上,所以像是行車看書、吃東西等,都是因爲視線沒有直視前方,才被開罰;但若是使用手機,那無論單雙手,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爲」處以3千元的罰鍰。
▼警方解釋「單手騎車」不是開罰依據,而是行爲表現有無危險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