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單手騎車換2次車道挨罰1萬2 因這4字被撤罰

臺中一名女子單手機車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萬2千元,經上訴後,法院撤銷裁罰。圖片僅供示意,非當事路段。(中時資料照,李金生攝)

臺中一名林姓女子2020年6月間路上單手騎車且2度變換車道,遭到民衆檢舉,被開罰1萬2千元,林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中地院判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未明訂不能單手騎車,且林女也無危害他人,原裁罰欠缺「客觀要件」,予以撤銷。

判決書指出,林姓女子於2020年6月2日間,騎乘機車行臺中市沙鹿區鎮南路光華路口,但卻因單手騎車並變換車道而遭到民衆持行車紀錄器檢舉,被警方依違反道交條例第43條開罰1萬2千元罰鍰,且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但林女不服便提起行政訴訟。

林女主張,她當時是因爲腹痛,以手揉壓腹部才造成單手駕駛的行爲,但她當時並未超速行駛,也依號誌規定停等紅綠燈,雙眼也注視前方動態,並無任意逼車或蛇行的行爲,希望能撤銷原處分

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則指出,透過影像可見,林女以右手騎機車,且2度變換車道,過程中左手均未伸出使用,倘若有突發狀況恐不能及時應變,若稍有不慎極易造成事故,有故意過失的行爲。

臺中地院法官判定,道交法規中並未將單手騎車列爲處罰規定之一,且法規中明訂,若駕駛人遇上轉向、讓車等情況時,可以手勢警示其餘駕駛,意即允許單手駕車,驗證單手並非危險駕車的行爲。

此外,林女即便單手騎車,但對車輛的操控能力屬穩定,並無對其餘用路人造成危害;變換車道部分,林女也無蛇行或高速超速造成危害。法官判定原處分缺乏客觀構成要件就處罰,予以撤銷。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