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御史大人,行使監察權不該瓦解司法獨立性!
▲新科監委陳師孟在提名審查過程中開嗆要清除「辦綠不辦藍的法官」,讓人擔憂監察權干預司法獨立。圖爲陳師孟接受立委張麗善(右)的答詢。(圖/立院直播畫面)
新科監委陳師孟在提名審查過程中開嗆要清除「辦綠不辦藍的法官」、「三分打老虎、七分打恐龍」、「照正常程序阿扁應該是沒有貪污」等語,這些話不但干預司法權的運作,也違背監察權的行使,令人咋舌。
雖然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規定,彈劾案要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並須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纔可向懲戒機關提出;而對於法官的懲戒,依《法官法》規定,監察院彈劾後,必須移送司法院下設的職務法庭審理,監察權不過是法官懲戒的發起程序,會不會通過法官彈劾不是一個監委說了算!就算通過彈劾案,職務法庭也未必照單全收。但可怕的是,這些話背後所潛藏的意涵,尤其臺灣民主化已經數十年,怎麼還有人腦子裡到處充斥着法官「受特定意識型態洗腦」、「依權威指揮行事」,都是受到「國民黨的奴化、洗腦」的思想!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和信仰,沒有擔任監委,要發表什麼樣的言論或展現怎麼樣的信仰,那是個人言論和思想自由的範疇,沒有人有干涉的權利。但擔任監委,就有監委的規範要遵守。
臺灣採取的是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法官在個案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是屬於審判核心事務,憲法規定法官可以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這是司法獨立的價值所在,也是民主政治的根本。監察權對於司法權的運作,本來就該自我節制,不應該觸及審判核心事務,不然就是干預司法!
尤其,監察權可以介入司法權,則監察權會成爲特定人士、政黨利益介入特定案件的最佳利器,臺灣司法即無獨立可言。司法院不出來捍衛這個核心價值,也就罷了,竟然還說尊重監察委員職權的行使,真是荒唐!
臺灣的社會或許已習慣於非藍即綠的意識形態,但憲法要求法官要超出黨派獨立審判,《法官法》更規定法官不能加入任何政黨,而法官專業養成教育,就是要摒除將個人的意識、情感帶入審判。所謂「辦綠不辦藍」的指控,充滿意識形態,並沒有憑據,「正常程序」更只是自我感覺良好,流於主觀臆測,如果仍然囿於過往的經驗,認爲「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那就是不求長進,用這種毫無根據的詞彙來恫嚇司法,或許會讓司法人員心生畏懼,甚至影響未來的司法作爲,但這絕對是嚴重踐踏司法尊嚴、撕裂族羣,對於社會的安定,並沒有助益。
監委猶如古之御史大夫,地位崇高,上可斬皇親國戚,下可誅販夫走卒,要能摘奸發伏,尋回社會正義,纔是社會的表率,若只是想借此名位來遂行自我的意識,或抒發心中的委屈,並不適任。
司法或許保守,但絕對是社會安定的一股力量,審判獨立更是民主政治的價值,監察權的行使不該將司法獨立性瓦解,否則司法就喪失定紛止爭的功能,公平正義只會愈來愈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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