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赴陸迷殺越南籍女富商 殺人罪重判15年定讞
▲彰化臺商赴大陸迷殺越南女富商,判刑15年定讞。此爲示意圖。(圖/123RF)
彰化縣臺商黃聖財,與越籍女子何翠玲有債務糾紛,2015年9月間夥同友人陳濬承搭機赴大陸廣東地區,假借談生意約出何女,迷昏何女劫財,並棄置山區。何女清醒後,報警處理,返回飯店後又昏迷,最後不治。黃、陳二人一二審、更一審均重判15年、12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發生時引發越南媒體大幅關注,由於死者的林姓前夫事業龐大,且在臺、越兩地都有配偶,死者被視爲小三,越南警方一度認爲前夫買兇殺人,後來證實是死者遭人設局。
判決指出,何女因管理前夫的茶葉事業,而與黃聖財(67歲)認識。案發當天,黃男、陳男以介紹生意爲由騙何女到中國廣東碰面,2人趁何女坐計程車時,拿出一罐摻有安眠藥(佐沛眠,zolpidem)的飲料,誆騙何女喝下後可以補血,何女不覺有異,喝下後就陷入昏迷。2人再驅車載何女到東莞市郊區山間小路丟包,洗劫何女身上500萬越南盾(約臺幣7000元)、手錶、戒指、白金鑲鑽、銀行卡及手機等財物。2人第二天隨即循小三通返臺。
何女昏迷12小時,直到隔日6時許才醒來。但她發現自己躺在路邊,隨身財物及穿在身上的內褲不知去向,何女隨即報警處理。但她製作筆錄後返回飯店休息,當晚便覺身體不適送醫急救,2天后終因過量安眠藥,導致多重器官衰竭不治。大陸公安單位鎖定黃陳2人涉有重嫌,函請臺灣內政部警政署協助辦案,臺灣警方逮捕2人,檢方依照「強盜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
一二審均認定2人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將黃男重判15年、陳男12年。案經撤銷發回,更一審改認定2人當時取走現金,僅爲抵債,並無強盜不法所有意圖,故強盜罪部分不成立;但仍因有致人於死的不確定故意,成立「殺人罪」。審酌黃男與被害人爲舊識,利用被害人之信任,騙取被害人飲用過量之Zolpidem安眠藥,對被害人爲加害行爲;被告陳男雖與被害人不相識,卻全程參與本案。被告2人毆打凌虐被害人後,復將之棄置於荒僻地區致被害人未能及時獲救,行爲手段兇殘可議,且造成被害人魂斷異鄉之結果,所爲應予非難,因此更一審仍重判15年、12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5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