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歸仁雙屍命案重審開庭 專家:主犯供詞與事證不符
▲臺南高分院重審歸仁雙屍命案開庭,涉案人謝志宏否認涉案。(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發生在2000年的臺南歸仁雙屍命案,原被判死刑定讞的謝志宏因發現新事證而重審,臺南高分院5月28日上午開庭,請當時受監察院委託鑑定的宜蘭縣警局鑑識科股長藍錦龍出庭作證,藍錦龍表示,主要被告郭俊偉的供詞與現場事證不符。
發生在2000年的臺南歸仁雙屍命案犯嫌之一謝志宏原先遭判死刑定讞,因臺南高分檢署檢察官林志峰,以找到謝未殺人的新事證,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提出聲請再審,臺南高分院裁定再審。
謝志宏在之前準備庭訊中否認被控犯情,其辯護律師主張2000年6月28日及7月5日的警詢筆錄,謝是被警察刑求,並非出謝志宏自其自由意志,且自白內容系警方指導下所言,並非真實。亦主張另一被告郭俊偉,嘉南療養院鑑定郭俊偉爲反社會人格,因此郭俊偉在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請予以排除。謝志宏律師主張,測謊非屬科學性鑑定。
檢察官則認爲,2000年6月28日及7月5日的警詢筆錄,因無錄音錄影等佐證可供勘驗查明謝志宏供述前、後截然不同之原因,無法還原,檢方同意排除證據能力。檢方則認爲,郭俊偉是本案要角,如完全排除郭在警詢及偵查中之所有陳述,整個真相就會破滅,檢方不同意排除。
臺南高分院28日再度開庭,藍錦龍出庭詐證時表示,死者陳女共被刺48刀,前胸21刀中有15刀爲直刺,3刀刺及心臟,前胸所受刀傷應於躺平狀態下遭刺;依陳女屍體及陳屍現場的血液跡證相關鑑定,研判陳女背部先被刺,左上背刀傷爲致命傷。但是,郭俊偉對謝志宏殺害陳女之陳述,與現場事證不符。
因其中一刀貫穿左臂,造成另一死者謝姓老農身上5刀傷6處傷口,從謝姓老農陳屍現場之血流方向研判,謝姓老農遭受攻擊時曾倒地,爬起時又再度被刺,現場事證也與郭俊偉供述,他與謝志宏如何刺殺謝姓老農不符。
藍錦龍說,依郭俊偉供述,他與謝志宏拿同一把刀行兇,謝志宏的手上應沾染死者血跡,謝志宏行兇後騎車,機車手把也會沾上血跡,而警方用血跡反應靈敏度10萬分之一的O-T試劑對謝志宏機車左、右把手採證化驗,卻無血跡反應。
當時爲何未將機車鑰匙進行採證化驗?警方在現場找到3根菸蒂,爲何送驗的證物只有2根?而且那2根菸蒂均無郭俊偉及謝志宏的DNA,這與郭俊偉供稱,在案發現場抽菸,亦不相符。藍錦龍研判,不可能郭俊偉、謝志宏2人先後持同一把刀殺害陳女及謝姓老農,極有可能是郭俊偉一人所爲,因郭俊偉有犯案動機,謝志宏沒有,但從警方製作的筆錄內容來看,似有在陷害謝志宏之嫌。
謝志宏說,正式筆錄內容他完全不知道,就是按警方的指示簽寫,他說在當時環境壓力下,加專案小組警員都有動手呼他巴掌,檢察官也在場也沒處理,他當然不會向檢方說被刑求的事。
據瞭解,臺南歸仁雙屍命案事發在2000年6月23日,郭俊偉指稱與謝志宏相約喝酒後,他去搭訕18歲的陳姓女子,但女子答應後又反悔,郭俊偉先是強制性交後再拿蝴蝶刀行兇,謝志宏則是接着砍48刀將陳女殺死,但行兇過程被經過的86歲張姓農夫撞見,即一併痛下殺手,造成2人死亡。其中謝志宏於2000年6月28日晚上被查獲。本案在2000年10月16日提起公訴,本案歷經7次更審,但歷審均判處謝志宏與同案被告郭俊偉死刑。
本案兩人在2011年被判死刑,不過全案關於謝志宏的事證也很少,包括衣物和機車沒有血跡反應,沒有直接證據,以及自白有問題,而當時謝志宏和郭俊偉分別到命案現場模擬時,兩個人卻有兩套說法,郭俊偉更直指謝志宏纔是最後奪命的關鍵,此案2011年7月高院第7次發回更審,2012年1月更7審判他死刑,5月再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