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2歲童家訪前遭虐死 國民法官怒斥生父行為惡劣重判18年
臺南市2歲多謝姓男童前年10月間由父母從投宿平價飯店送往醫院急救,但到院前已死亡,院方懷疑男童遭凌虐致死報警,國民法官法庭今下午重判生父18年。合議庭認男童父親長期家暴並曾於案發前1個月差點失手把男童捏死,不知悔改,仍對剛滿2歲幼童施暴,行爲惡劣。
臺南地院合議庭認爲,男童父親坦承全部犯行,根據被告的自白及補強證據,認定其成立「凌虐未滿18歲之人妨害其身心發育致死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並依刑罰較重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論罪科刑。且經評議認爲他並無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適用,不依此規定酌減其刑。
合議庭指出,男童父親從重因素,包括長期家暴並曾於同年8月29日差點失手把被害人捏死,且被害人爲剛滿2歲幼童,行爲惡劣,過往曾有家暴兒童紀錄,持續吸毒且消極面對生活困頓,延後並妨礙社工訪視,未能提供合理的居住環境,未盡陪伴、照顧之責,甚至以管教之名,行虐待之實。
同時,經鑑定認爲男童父親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症,案發時有滅證及串供動作,並以欺瞞方式逃避責任,事實上未完成接手被害人養育準備,也因此衝擊體制內社會安全網從業人員心理。
至於從輕因素,包括男童父親最終坦承犯行,幾乎獨力承擔2個孩子的管教責任,當時曾對男童有CPR救護,並與男童母親成立調解,家庭生活困頓,最後重擊男童腹部,主觀上並非基於直接故意。法官參考檢察官量刑意見18年及辯護人12年,認陳男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處1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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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合議庭認爲,男童父親長期家暴並曾於同年8月29日差點失手把被害人捏死,且被害人爲剛滿2歲幼童,以管教之名,行虐待之實,行爲惡劣。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