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未保護揭露性騷案學生致受安全威脅 遭監院糾正

臺灣大學發生宿舍輔導員與某副教授,疑對學生性騷擾事件。監院認定臺大未承擔保護學生的責任。圖爲國立臺灣大學。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監委王幼玲今天說,臺灣大學發生宿舍輔導員與某副教授,疑對學生性騷擾事件。調查認定臺大未承擔保護學生的責任,使揭露性騷擾事件後,學生遭到安全威脅,監院糾正臺大,促請確實改善。

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林鬱容透過新聞稿表示,臺灣大學出現多起性騷擾事件,包括某副教授(甲師)疑性騷擾多名學生、宿舍輔導員(乙員)疑性騷擾學生宿舍幹部(甲生),經臺大性平會判定宿舍輔導員性騷擾不成立;甲師性騷擾成立。

調查發現,臺大在111年9月知悉甲生與乙員間疑似有校園性騷擾事件,並進行校安通報,但乙員仍在同年10月4日凌晨騷擾甲生,並經檢察官以跟騷法、強制罪等提起公訴。臺大未能確實減低雙方當事人接觸機會等,即時防治、保護作爲,也未迅速妥善處理,實有不當。

監委表示,宿舍輔導員是住宿學生安全事件第一線處理人員,面對高關懷學生,宿舍輔導員應如何處置,應有標準作業方式。臺大未能提供適當輔導,建立應有的行爲準則,並給予相關訓練,充實專業知能,也有疏失。

監委指出,臺大某學院甲師性騷擾的1名受害學生,雖經性平會協助更換指導教授,但校方卻未主動介入協調論文的智慧財產權,導致這名學生口試前需重寫論文,嚴重影響受教權。臺大未能充分保障學生在揭露性騷擾事件後免遭反噬,承當起保護學生權益的責任,難卸疏失之責。

監委說,臺大雖已增列規定,指導教授對所指導的研究生爲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爲時,該研究生得主動請求終止指導關係,以維護受害學生權益。但請求是否須在性平會決議性平事件成立之後,以及性平會決議性平事件不成立時,後續師生如何維繫指導關係與適時提供學生救濟管道等問題的處置,都有欠周延。

監委調查,認定臺大未承擔保護學生的責任,使揭露性騷擾事件後,學生遭到安全威脅,甚有學生必須重寫論文,影響受教權利,有重大違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日通過調查報告,糾正臺灣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