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苑高中性騷不當管教 監察院通過糾正

監察院。(資料照片)

臺中市西苑高中陳姓教師性騷擾及不當管教學生,學者專家組成之「調查小組」認定屬實,且「學生身心受創,已難彌補所害」,然該校教評會與考覈會未基於調查報告認定之事實妥予審議。又該生公開受罰長達一年,西苑高中校長及老師未能及早中止,未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顯有違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對於西苑高中顯有疑義之處理結果,未依法爲妥適之處置,實有未當。監察院糾正臺中市西苑高中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監察院表示,106年甲生就讀臺中市西苑高中國中1年級,陳姓教師(下稱陳師)因其他學生犯錯,甲生爲小排長連坐受罰,導致甲生長期於班級外罰寫、長時間多節缺課,並陷入不斷罰寫的循環;經家長反應後雖稍收斂,但卻改爲在實驗室內遭單獨體罰,被帶至體育班、命體育班學生罵甲生,甚至替甲生取不雅綽號「○勃雞」公開稱呼、成立FB聊天室「博基男神粉絲團」以影射生殖器之方式嘲弄甲生,並將處罰過程錄影播放給體育班學生看……,甲生於家中出現睡覺時驚叫、沐浴時不敢關門……等異常行爲,經父母追問才說出實情。

甲生父母極爲震驚再度投訴,臺中市西苑高中依法邀外部學者專家組成「調查小組」,確認陳師性騷擾及不當管教甲生。甲生亦經臺中榮總診斷有失眠、焦慮、恐懼、鬱悶症狀,診斷病症爲「急性壓力症、情緒障礙、創傷後壓力症」,惟該校召開教評會,部分老師認爲甲生雖身心受害,但並不嚴重,因此陳師僅受一大過處分,此事備受爭議。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對此展開調查,經監察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此案,通過糾正臺中市西苑高中與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此事件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調查,亦認定陳師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有關規定,已屬「對兒少施以身心虐待行爲」,107年1月15日罰陳師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公佈其姓名。西苑高中調查後,也認定陳師性騷擾及不當管教甲生甲生屬實。然而,後續由西苑高中教評會自106學年度到109學年度多次審議,都未停聘或解聘陳師,最後改移由該校教師成績考覈會(下稱考覈會)處理,對於陳師侵害甲生權益之多項行爲,並未分別核議,自始至今僅以「通案」方式核處陳師一大過處分。

依據教育部回覆監察院的說明,基於釐清事實組成「調查小組」所做的調查報告,倘無重大瑕疵或程序違法情事,則教評會、考覈會等組織應依調查報告事實認定、尊重調查結果,續爲處理。2位監委調查發現,陳師性平事件調查報告,系由3位聘自教育部「校園性平事件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的外部學者專家所完成,該報告更載明老師應對學生施以適當之教導,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但陳師「竟多次對甲生施以性騷擾行爲,致使被行爲人甲生身心受創程度頗深,已難彌補所害;且陳師於本案調查訪談時初能坦承所爲,惟嗣後竟飾詞辯解以爲卸責,顯然仍不知自省及悔悟等一切情狀」,然西苑高中內部委員參雜與陳師平素交情考量,未根據調查報告認定之事實加以審議,如106學年度第8次教評會紀錄,有委員稱:「陳師非重大惡極的行爲,而且調查報告中有爭議的部分較多,無爭議的部分較少,在審議是否變更身分時,要參酌整體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初能坦承所爲,惟嗣後竟飾詞辯解以爲卸責』這句話寫得非常非常的重,與我認識的陳師有所差距」等語。

甲生父母因無法認同校方處理結果,遂於108年5月1日向臺中地檢署對陳師提出「妨礙名譽」之公訴,109年7月,陳師「因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侮辱罪」刑事判決確定,西苑高中因此重啓教評會。因教師法108年修正後新增規定,要求學校教評會審議教師體罰霸凌、性騷擾、性霸凌等事件,應增聘外部委員,西苑高中教評會109學年度新增外部委員12人,與內部委員19人共同審議此案。

監察院於調查過程調閱109學年度多次教評會會議紀錄,明顯可見,凡是校內、外委員共同表決之會議,均呈現「正反意見對立、拉鋸態勢」,而僅有校內委員參與表決之會議,則意向趨近,傾向維護陳師。西苑高中之處理情形,實加深外界有關師師相護之訾議。

此外,監委調查發現,106年12月陳師經甲生家長檢舉後,應靜候調查、不宜與甲生接觸,惟陳師卻數度私下與甲生及家長聯絡,造成甲生恐懼、甲生家長困擾,西苑高中知情後亦無有效處理;另,陳師於「調查小組」或社會局調查過程,皆自承曾於導師室、教官室外面或走廊上,以及體育班宿舍等地點處罰甲生,顯示甲生經常於班級外公開受罰,然西苑高中校長、教官、其他教師對甲生罰站或跪趴罰寫作業、無法上課之情況無動於衷,甲生之任課教師對於該生因被導師帶走處罰而未到課的情形亦從不追究,顯見該校皆未能維護學生權益、及早中止陳師行爲。

監察委員表示,教育基本法、教師法規定教師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的義務,西苑高中陳師行爲不僅傷害甲生,處罰甲生的方式,也造成甲生同班學生、該校體育班學生相當負面的受教經驗,極爲不妥;西苑高中未能發現並及早中止陳師行爲,難謂善盡保護學生之責,因此糾正西苑高中。

監察院另指出,西苑高中教評會及考覈會之會議結論與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有違,妥適性實有疑義,臺中市教育局雖稱「函文督導學校次數超過12次以上」,然而卻未依教師法第26條及教育部110年12月9日函示積極予以妥適處置,實有未當,故並予糾正。

監察委員進一步表示,我國教師法雖於108年有大幅修正,但調查西苑高中案過程中,發現仍有兩項待改進之處:

第一、教師法目前雖已要求教評會處理教師涉及性平、兒少體罰、霸凌等案件時須納入外部委員,然現行條文就教評會校外委員人數,僅規定「應增聘至教評會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爲止」,並未明確規範校內、外委員比率,導致如西苑高中教評會表決情形,因外部人員遠少於校內人員,外部委員審議意見經表決後無法有效呈現於結論中。

第二、現行教評會審議過程,參與及救濟機制不足,學生或家長並未被視爲當事人,甚至無法列席會議陳述意見,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審議處理學生遭受暴力侵害之事件時,應重視受害學生之意見」之意旨;以西苑高中此案爲例,教評會歷次接受陳師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達9次,但家長及學生卻連到場旁聽的機會也沒有。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享有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全的絕對權利,身體或精神形式之暴力,無論其頻率或程度多麼輕微,均應禁止。」由此案可以發現,部分教育工作者仍未理解「免於身體或精神形式之暴力傷害乃兒童基本人權」,因此監委呼籲,教育部應儘速強化該等人員之人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