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壓牀真相「竟是男同事醉後趴上身」 還摸下體
一名詹姓男子2018年2月某天假藉醉意,見同事阿明(化名)在睡覺,趁對方來不及抗拒,竟趴上他身上,並把手放在下體旁,嚇壞對方,因此挨告性騷擾。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詹男拘役50天。
檢警調查發現,有人在場看到詹男趴在男同事身上,把手放在下體旁,還趕快把他拉開,也有人被當事人告知遭性騷擾一事。
判決書指出,「性騷擾」指對被害人之身體爲偷襲式、短暫式、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又該條項雖例示禁止觸及他人身體部位爲臀部、胸部,但爲避免對被害人其他身體部位身體決定自由之保護,有所疏漏,另規定以「其他身體隱私處」作爲概括性補充規定。
而所謂「其他身體隱私處」,乃不確定法律概念,客觀上固然包括男女生殖器、大腿內側、鼠蹊部等通常社會觀念中屬於身體隱私或性敏感部位,至於其他身體部位,諸如耳朵、脖子、肚臍、腰部、肩膀、背部、小腿、大腿外側及膝蓋腿等男女身體部位,究竟是否屬於條文所稱「其他身體隱私處」,仍應依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狀,並參酌個案審酌事件發生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爲人言詞、行爲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
因此,法官認爲詹男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觸摸其身體隱私處之行爲罪,審酌他爲逞一己私慾,趁同事不及抗拒,而任意觸摸隱私部位,不尊重身體自主權,造成對方心理之不安全感,但犯後坦承犯行,且有道歉,因此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觸摸身體隱私處之行爲,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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