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宏達事件】「查水錶」與言論自由的界線,誰說了算?
近日所謂「查水錶」之說喧囂塵上,許多KMT政治人物紛紛疾呼要保障言論自由,此情此景,如果對照以往KMT用出版法、舊刑法第100條和懲治盜匪條例等來持續、廣泛打壓人民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甚至藉此侵害許多人財產權乃至生命權的所作所爲,實在讓人不禁想大喊:「民主真好!」,連KMT都在強調言論自由了。
言論自由一般被認爲是基本權利中非常重要的類型,一般來說民主國家都會明文予以保障。但基本權利不能無限上綱,就像行動自由的保障也不能允許任何人可以任意毆打他人,言論自由也和其他基本權利一樣,可能會受到限制。
美國憲法實踐上,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是否合理有發展出雙軌理論和雙階理論。雙軌理論是指對於言論的限制可能有對內容的限制和對非內容的限制,其限制合理性的審查標準就有不同;雙階理論,則是將言論內容分成高價值言論和低價值言論,而給予不同的審查密度。進一步的深究,大家可以參考憲法學的許多著作,都有詳盡的說明。
近日引起討論的言論自由相關議題主要是轉貼網路資訊,尤其是和選舉有關的網路資訊,爲何要被警察約談?這是否是打壓言論自由?在討論此一議題前,想請大家想一下,如果傳遞的網路資訊明顯是變造或虛構的,是否應該要受到限制?或是如果傳遞的網路資訊明顯是惡意攻擊他人名譽或隱私,是否應該要受到限制?
▲臺大教授蘇宏達日前在臉書PO文遭警方「查水錶」。(圖/翻攝蘇宏達臉書粉絲專頁)
目前俗稱的「查水錶」,主要是有人檢舉某人轉貼網路資訊或公開發表言論,所涉資訊或言論內容可能影響公共之安寧,所以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警察機關乃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規定:「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衆舉報、行爲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爲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而進行調查程序。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爲調查違反本法行爲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自然要發通知書給被舉發人,以進行調查程序,調查後,警察機關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做成裁處。如果受裁處的民衆不服,可以向當地管轄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此外如果轉傳的言論或資訊可能涉及其他刑事犯罪,例如選罷法或刑法,警察機關當然也要移送轄區檢察機關,由檢察官來決定是否要起訴?
簡單說,有人舉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警察機關就要進行調查,對警察的裁處不服也可向法院尋求救濟,就算警察認爲另行涉及犯罪,也要經過檢察官,甚至法官來加以認定。因此這些程序完全都是有法律依據,並非警察機關說了就算。而檢察官和法官,當然是更不容易受到一般行政機關的影響。如果說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程序行事就是打壓言論自由,那就真的應該好好再去研究一下言論自由、行政法、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與內涵了。
回到前面所提如果傳遞的網路資訊明顯是變造或虛構的,是否應該要受到限制?就像KMT提名不分區立委,警大教授葉毓蘭散佈一張明顯是合成圖的圖片來攻擊特定人,這樣的行爲,大家覺得如何?
又之前DPP總統競選總部發言人的林靜儀在接受訪問時提到「支持統一恐構成叛國」,此言一出,當然引起許多爭議,但像這樣的言論如果是表達個人對公衆議題的見解,是否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且並未侵害其他法律利益,而無須受到限制?
當然我們只是提出一些時事的例子表達對所謂言論自由的一些想法,也希望大家能多多加以思考,畢竟臺灣一路走來能成爲一個言論自由普遍受到重視的國家,實在很不容易,也是很多人犧牲才換得的,我們都更應深刻思考言論自由和其界線,這樣的言論自由才能長久而有意義。
附帶一提,中國滑雪隊到挪威集訓,居然要求當地圖書館要將特定書籍下架,這種作法,在這些高喊不可打壓言論自由的KMT政治人物眼中,又到底是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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