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破國旗屬言論表達自由? 高院聲請釋憲
臺灣國成員情侶陳儀庭、陳妙婷等人,在前年國慶日當天夥同多名友人,持美工刀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割破10多面國旗,並折斷旗杆。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爲割破國旗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撤銷陳儀庭等人有罪判決,改判無罪。案經上訴,高院6日以本案有憲法上疑義,主動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本案發生在前年國慶日,凌晨3時許,陳儀庭、陳妙婷兩人,與三名友人徐大爲、廖安祈及吳馨恩,分持美工刀、剪刀,在中正橋上割破橋邊懸掛的10多面國旗,並折斷數根旗杆。警方循線逮捕5人,5人到案後坦承犯案,檢方依照刑法「侮辱國旗罪」提起公訴。
一審新北地院簡易庭認定有罪,分處拘役20天。其中徐、廖兩人放棄上訴,至於原本認罪的陳儀庭三人,則提出上訴,由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合議庭並變更審理程序爲普通審理程序。
三人主張,當天行爲只是爲了表達對國家認同的意見,且「不認爲那是我國旗」、「藉由這個行動證明中華民國沒有正當性!」、「我主張臺灣獨立,驅逐中華殖民政權,國旗遭割毀很符合理念」、「這旗子代表中國人」、「這面國旗不該出現在臺灣,它代表殖民及壓迫的象徵」。
合議庭最後認爲,三人毀損國旗的行爲,乃是爲了表達政治意見,並非侮辱中華民國,而這個政治性的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最高度保障,因此今年6月間,逆轉改判三人無罪。
檢方針對無罪判決上訴第三審高等法院,檢方主張,3人明知毀損國旗的行爲可以達到貶抑中華民國主權以及國家認同的效果,可見3人具有侮辱中華民國的主觀犯意。又立法者制定「侮辱國旗罪」的目的,乃是因爲國旗是國家的正式標識,代表國家,並象徵國家主權與尊嚴,藉由保護國旗,來保護國家的尊嚴與主權,實不容新北地院曲解法律意指。
高院審理後,認爲「侮辱國旗罪」有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比例原則的疑慮,因此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主動向大法官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