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商呷11歲幼齒酒店妹 坐牢3年半
南部一家水果出口公司賴姓總經理,3年前被控將擁有32C曼妙身材的11歲酒店妹帶出場後,以10多萬元香奈兒包爲對價與其性交易,最高法院判刑3年6月,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賴姓男子於民國99年7月間,在高雄市某酒店看上一名155公分高、上圍32C身材的年幼酒店小姐,將她帶出場後,到百貨專櫃買了價值近臺幣11萬元的香奈兒包包送給對方,並在住處發生性行爲。
兩個月後,這名小女生離家出走,父親在家中找到酒店領檯單,才知11歲女兒在酒店上班,報警查出賴男曾是恩客。據瞭解,少女的家庭富裕,生活無虞,卻跑到酒店當陪酒小姐。
法院審理時,賴男辯稱不知道這名幼齒酒店妹年齡比他的女兒還小,且認爲會去酒店坐檯的小姐一定超過20歲,加以這間酒店也並非標榜「幼齒」的低級酒店,只是想追求對方當女友。
最高法維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認定,認爲11歲小女生雖有化妝,但外觀仍未脫天真、稚氣,童顏童語表露無遺,賴男縱橫商場多年,閱人無數,竟與明顯稚嫩的女子發生性行爲,依與未滿14歲的女子爲性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