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工程回扣逾百萬涉貪 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再被起訴

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因太陽能光電招租案收賄107萬元,二審遭判刑5年,苗栗地檢署另案偵辦他在13件採購標案,涉嫌收回扣逾百萬元,今天再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石東超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偵辦,今天偵結起訴,起訴書指出,陳漢志於2018年、2019年擔任通霄鎮長期間,透過黃姓時任鎮務顧問或陳姓時任機要秘書,就「108年度治山防災、坑溝、零星改善工程及上級覈定治山防防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等共13件採購標案,投標前或得標後,向廠商索討得標金額10%至15%賄款,犯罪所得逾百萬元。

陳漢志、陳姓前機要秘書、黃姓前鎮務顧問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爲期約或收受賄賂罪嫌,損害國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廉潔性之信賴;林姓廠商涉貪污治罪條例關於職務上不違背行爲交付賄賂罪嫌,其餘5名廠商涉犯交付賄賂、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另緩起訴處分。

檢方表示,陳漢志另涉的太陽能光電招租案,2次嫌收賄107萬元,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應執行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二審今年8月宣判,法官審酌陳漢志坦承犯行,主動繳回107萬元的態度,改判5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檢方呼籲,任何公職人員均應恪守廉潔自律原則,不得利用國家授予職權或職務上之實質影響力,作爲取得私人利益的對價,苗檢將持續整合肅貪能量,加強偵辦貪瀆等相關不法案件,以肅貪爲反貪最有力的宣傳,維護各界對公務員廉潔執行職務信賴,並確保公共工程採購程序的公平性與公共建設的品質,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苗栗地檢署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在13件採購標案,涉嫌收回扣逾百萬元。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