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金融機構涉刑案件,金融監管總局發文明確重大案件定義

紅星資本局9月7日消息,爲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嚴厲打擊金融犯罪,金融監管總局近日修訂發佈了《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對案件的定義、信息報送、機構處置、監管處置、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辦法》強化重大案件處置,緊盯關鍵事、關鍵人、關鍵行爲,對金融機構各級負責人案件採取重點監管措施,對重大案件調查、追責問責、案情通報從嚴要求,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辦法》對“案件”給出明確定義,即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侵犯所在機構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爲,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在管理流程上,《辦法》要求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設置案件管理各環節時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質效。

例如,《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在報送案件報告後一年內查清違法違規事實、完成案件追責問責,向金融監管總局案件管理部門或者屬地派出機構報送審結報告。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辦法》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屬於重大案件:(一)涉案業務餘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含)以上的;(二)自案件確認後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者等同現金的資產)等值人民幣五千萬元(含)以上,且佔案發法人機構淨資產百分之十(含)以上的;(三)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四)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於重大案件的情形。

《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制定並有效執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強重點環節管理,以案爲鑑開展警示教育,及時阻斷犯罪鏈條和風險外溢。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辦法》是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持續提升監管有效性的重要舉措,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行業做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提升案件管理質效,促進金融高質量發展。

紅星新聞記者 王田

編輯 鄧凌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