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五類非銀機構適用差異化相關監管規定,主要涉及六方面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李願 北京報道
9月30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關於部分非銀機構差異化適用公司治理等相關監管規定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是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落實強監管嚴監管主基調,按照風險爲本和實事求是的原則,推動構建非銀機構差異化監管制度體系,強化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非銀機構包括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五類,對適用公司治理、關聯交易和資本管理等現行規定作出適當調整。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介紹稱,《通知》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
一是對於同一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合計全資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非銀機構,不強制要求董事會人數最少爲五人。
二是對於股權較爲集中的非銀機構,對同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提名的董事數量佔比,不限制在三分之一以下,並可結合實際合理確定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人數。
三是在有效保障全體主要股東的董事、監事提名權的基礎上,不限制其再提名獨立董事、監事。
四是允許未上市的非銀機構不設置董事會秘書。
五是建立符合非銀機構業務經營特徵的關聯交易監管規則。
六是適當調整部分資本管理規定,以契合非銀機構的經營特徵和風險水平。
“與商業銀行股權相對分散不同,非銀機構股東數量相對較少,股權較爲集中,很多非銀機構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高於50%,股東數量不到5名,實踐中很難做到由不同股東分別提名董事、監事。”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非銀機構也不直接吸收公衆存款,主要經營融資租賃、消費金融、汽車金融、貨幣經紀等特定領域或聚焦服務企業集團成員單位,風險外溢性相對較小。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通知》在充分保障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允許非銀機構結合實際、建立簡單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這也有助於降低公司治理成本,提高運營效率。
以資本管理爲例,《通知》第11條明確,並表口徑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小於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境外債權債務餘額爲0的非銀機構,適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第三檔商業銀行相關監管規定;其他非銀機構適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第二檔商業銀行相關監管規定。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規定,第三檔商業銀行應滿足附件23的監管規定,規定顯示:第三檔商業銀行不計算一級資本充足率,但應滿足最低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7.5%、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5%。第三檔商業銀行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可不計提儲備資本。第三檔商業銀行對個人和公司的債權,區分本地貸款和異地貸款、大額客戶和小額客戶,分別適用不同風險權重等。
同時,爲確保不因差異化適用而放鬆監管尺度和管理要求,《通知》也明確提出,非銀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通知》未作出差異化安排的其他監管法規規定,通過適當方式和措施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制衡機制,切實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防範一股獨大、大股東不當干預等風險。
《通知》總體要求也提出,非銀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監管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完善關聯交易管理機制、持續增強資本管理能力、提升內部管理水平、着力健全風險管理長效機制,夯實高質量發展基礎。
“下一步,將加強監管引領,及時評估監管要求調整適用情況,對監管要求落實不到位、理解不當、執行走偏等問題予以糾正。同時,根據非銀機構自身性質、功能定位、股權結構、業務經營模式等特點,持續完善非銀機構監管法規制度體系。”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