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婦領嘸補助3772元 要女兒月給2萬敗訴了

身障婦領嘸補助3772元,要女兒月給2萬敗訴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歡歡與前夫育有1女小萱(均化名),她因左手手指關節攣縮,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體狀況不佳,僅能充當臨時工,收入無法維持生活,也無財產或存款,原本每月有3772元身障補助,但因小萱成年並有收入,導致她無法再領,因此請求小萱按月給付2萬元扶養費,直到她死亡日止。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母親歡歡當年與父親離婚後,對她就未善盡扶養的責任,母女間也無任何交集或對話,她由父親與後母扶養長大。因爲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行爲,顯屬情節重大,因此請求准予免除她的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歡歡與女兒小萱,對於在歡歡在離婚後,就未曾照顧、扶養,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而小萱本身還需負擔家計,無餘力支付歡歡生活所需相關費用;雙方均不爭執,並同意法官裁定,免除小萱的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雙方已於調解時製作合意程序筆錄,可認歡歡無正當理由對小萱未盡扶養義務,其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日前依法宣判,歡歡請求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免除對小須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