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賄警官羅明村遭判刑13年定讞 第49次聲請非常上訴
前臺北縣警局新莊分局刑事組組長羅明村,在1997年偵辦臺北縣林口鄉的「新樹林餐廳」槍擊案時,受嫌收受3名被告50萬元的賄賂,遭到法辦。期間羅一度獲判無罪,但最終在8年半前遭判刑13年確定。羅在判決確定後潛逃出境,但他的案件引起人權團體關切,多次爲他提出再審、聲請非常上訴,都遭到駁回。人權團體23日再到最高法院檢察署,爲羅明村聲請第49次非常上訴。
羅明村的案件去年底向高等法院提出再審,高院審理後,認爲本案是否有檢方違法上訴的重大違背法令情事,須經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釐清後,才能准予再審,因此高院駁回羅的再審。而人權團體就以高院這次裁定理由,向檢察總長顏大和聲請,希望顏大和能爲他提出非常上訴。
人權團體這次提出的理由,除了質疑檢方超過時間的違法上訴以外,另外也認爲,監察院報告中曾經提出檢調單位當時對證人威脅、恐嚇而取得供詞,有非法取供之虞;同時也提出高院認可的證據,認爲根據當時的警局領槍紀錄,羅在檢方指控的收賄時間點,正在開會、值勤,羅有不在場證明,無暇收賄。
▲院檢互推羅明村案。(圖/記者吳銘峰攝)
人權團體還演出行動劇,指控法院、檢方互推,無視有利羅明村的證據,只採取對羅不利的證據,罔顧羅的人權。
本案源於羅明村20年前偵辦一起槍擊案時,受3名被告請託,包庇3人找人頂罪,並率隊逮捕頂包者,羅事後收取50萬元的賄賂。全案18年前爆發,羅明村等人遭提起公訴,多名被告陸續被判刑確定,入監服刑。至於羅涉案部分,一審重判有期徒刑15年,之後更一審一度將羅判處無罪,但最終在2009年4月間,最高法院仍認定羅收賄有罪,處13年、褫奪公權5年確定,但羅明村早已潛逃出境,至今仍未到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