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 社會住宅供弱勢比例變3成 房東租弱勢免稅1萬
爲落實蔡政府提出8年20萬戶社會住宅的政見,立法院會23日三讀通過《住宅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將來社會住宅提供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比率由現行的10%提高爲30%;同時,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人,房東的租金收入所得,每屋每月免納綜合所得稅的額度最高1萬元。
內政委員會11月16日初審通過此案,民進黨團爲呼應新政府政策,期盼這會期就能通過《住宅法》,而經過朝野協商,各黨團的意見都不大,法案順利在今天三讀通過。
條文明定,社會住宅提供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比率將由現行的1成提高爲3成,弱勢者若現在承租的是違建,也可以申請3年補貼,做爲社會住宅蓋好之前的緩衝。
同時,修法也鼓勵「公益出租人」,若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人,房東的租金收入所得,每屋每月免納綜合所得稅的額度最高1萬元。
另外,主管機關未來依照《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的收益,得做爲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應該收歸國庫的規定限制,以利推動社會住宅的興建。
而朝野協商後的附帶決議指出,《住宅法》立法目的不僅應解決都會地區青年及弱勢民衆住宅需求,更應兼顧偏遠及離島地區民衆之居住正義,避免因資源分配不均,過度集中於直轄市及都會地區,擴大城鄉差距。
因此主管機關應每半年定期公告中央政府補助各地方政府住宅相關經費,以及各地方政府預算執行狀況,並針對財政能力不佳縣市建立適當經費補助標準,不應以競爭型計劃限制偏遠及離島地區之發展。
而有關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主管機關應協助寬籌經費、人力。涉及承租者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