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置孫 蔣介石瞻前顧後
(文接A4版)
究竟如何處置孫,顯然讓蔣瞻前顧後、煞費思量。從7月5日到19日,蔣在日記中先後記載四個處理孫案的不同方針擬議。
日記中披露處理方針
7月5日,蔣日記記載對孫案的處理方針,共七點如下:
丙、吳國楨先一月來信對我之警告,與其去年反黨政之口號,乃爲預定之計劃。
戊、對軍事會議公開報告與判定。
己、以不信孫爲主謀,此案之態度免予追究,但其應告假、反省悔悟,不得再用此種匪諜與交接雜友。
庚、彼可言行自由,不予拘束,但對此案無論對任何人必須照此實情明告,不得另有託辭假言,否則自將公審。
但他也在日記上寫着「甚覺不妥,此爲最初餘之消極心理。」
7月9日,蔣日記記載處理孫案第二次方針擬議, 如下:
甲、令其告假、離職、待罪、悔過,但不開除其參軍長原缺,派員代理。
乙、調其爲戰略顧問會副主委,與顧墨三(顧祝同)對調,使其與盼(叛)將(按指白崇禧)專家並列,但仍令其閉門思過,不得任意說話。
丙、宜調其爲戰略顧問,仍令其自反自檢,不得任意言行,待其悔過自新以後,另候任用。
丁、主犯各人口供是否全部交閱抑僅令其閱讀一部份,對江犯自白書非至不得已必須使之徹底明示案情時暫不發閱說破爲宜,保留餘地。
本想對孫誘之以利
對孫案以法與理而言,至少應停職候查或候審,否則應免職查辦以息公憤而維軍紀。原因以:
甲、此案爲共匪早在國際上揚言臺灣之滲透程度,比所傳者爲更佳,是乃美政府在事前所收得之情報;
乙、此案人證與確據皆有事實,不得已時皆可公開;
丙、此案主動乃爲共匪滲透顛覆而爲我破獲徹底,並未爲共匪所算,孫不過是一被動盲從,故於政府之威信並無所損;
丁、孫之美友以事實俱在,不能爲其抱不平、洗冤,及以此反對我政府;
戊、此在美人心目中以有證據之事,而且爲其共匪所主動,不能認我爲法西斯也;
7月19日,蔣日記出現第四次處理方針,如下:
乙、美國政府之態度。
丙、共匪之心戰作用,故以不公開爲宜。
丁、警戒孫不必強辯卸責和對美虛僞宣傳,否則不能不公審判罪。
戊、美不能放棄臺灣,即不能爲此公開反蔣幹涉內政。
己、美會與個人合作程度亦不致包庇此案,況事實真相俱在。
庚、郭廷亮爲匪諜,孫與匪諜相互利用一點,爲美員所痛惡。
除了上述方案,在7月15日的日記,蔣還提到:「對孫可說明其如讀書果有心得,且能反省自責,則將來可派其赴美,但此非其時,以美國環境不良,反動份子太多,彼必其蹈害不能自拔,故準其告假專心讀書修養。」這是對孫誘之以利。而在7月30日的「上星期反省錄」,蔣則批孫「仍作茫然無事之狀,更不願直認其包藏匪諜圖謀不軌之事實。此人既無丈夫氣概亦無軍人魂,可說毫無人格,只知恃外凌上、惡劣成性之漢奸,實爲張學良之不如。」蔣又怪罪宋子文:「此張孫二人皆爲子文所力薦者,子文貽害國家不僅其本身作惡多端而已,可痛!」
蔣在第三次及第四次方針中提到,「現在美國不能放棄臺灣,不能因此停止援助,即不能爲此公開反蔣幹涉內政。」主要是美國已經與中華民國簽訂共同防禦條約,故研判美方不致因孫案而有對他不利之舉措。
美反應超乎蔣的預期
不過美方反應的激烈程度超乎蔣的預期,當時駐美大使顧維鈞奉命向美國雷德福上將報告孫案的偵查經過,雷聽完後驚愕地說不出話。他說,孫立人是國軍最幹練的將領,「不可能,也絕對不會是親共份子」。雷德福還說:「如果(照控方所說)散佈在不同單位的一百軍官自動加入反對蔣委員長的陰謀的話,中國部隊一定發生極嚴重的問題」。
顧、雷這場對話的報告,顯然讓蔣大爲震驚。七月底蔣日記記下:孫立人謀叛案已經大白,故決心予以處治,惟其手續與方法應加慎重研究,勿使美國及其反蔣派引以爲獨裁口實耳。」
最後蔣介石決定妥協。由於陳誠主持的調查委員會發現,孫立人並不曉得郭廷亮是共產黨,也沒有證據顯示孫是「陰謀的主要推動者」,建議寬大處理。蔣介石因此下令不進一步懲處,而把孫立人責付國防部管束。此後卅三年,孫立人過着被軟禁的幽居生活,直到1988年才解除軟禁,恢復自由。而監察院5人小組的調查報告,則遲至昨天才正式對外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