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總放射師收賄30萬辯活動贊助款 貪污判刑2年定讞
▲臺北榮總放射師收受賄賂,遭判刑定讞。此爲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臺北榮總兒童心臟科放射師邢榮華,負責醫療儀器採購驗收等工作,卻向廠商收取30萬元賄款。法院審理時邢男辯稱這筆錢是醫院活動贊助款,法院不採信,一二審均依貪污罪將他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3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檢調2011年偵辦醫療器材廠商「博而美公司」相關採購弊案,發現該公司有單據記載,以得標金1成的款項賄賂榮總人員,進而查出邢男於2004年10月承辦「48小時霍特式心電圖系統」,與同年12月的「中文化攜帶型生命監視器」2件標案,均讓該公司得標。檢調還查出,該公司胡姓業務在唭哩岸捷運站交付裝在信封袋內交付的10萬元、20萬元的兩次賄賂。
此外,檢方也查出邢男的另一名同事、黃姓放射師,在2005年5月承辦「雙相位心臟電擊器」採購案,以及同年11月招標「心電圖管理系統」,最後都是經過流標減價後,讓該公司得標。檢調也查出,同年底他也在外雙溪附近收受胡性業務交付的30萬元賄賂。全案偵查終結後,檢方對邢、黃二人,均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黃男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最後黃男獲得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確定。至於邢男則矢口否認犯罪,辯稱沒有收賄,還說自己沒有要求廠商提供金錢,強調兒童心臟科每年飲料、便當、出國費用要40萬元以上,自己沒有把錢放進口袋裡面,拿到的錢都是用在科裡面。法院傳喚胡姓業務與邢男同事,戳破邢男謊言。
一二審法院均認定邢男有罪,其中一審法院將邢男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上訴二審後,二審也維持相同見解,二審法院還認爲,邢男利用辦理採購程序之機會,以此作爲對價,收受廠商賄賂,戕害國民對於公務不可收買性及廉潔性之信賴,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