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同意權」新法 憲法法庭:恐牽制行政機關運作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天裁定立院職權行使法「人事同意權」部分暫停適用。憲法法庭認爲,新法規定足可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的適時組成及其有效運作。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佈,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天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等規定在本裁定公告之日(7月19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就立法院對行使人事同意權的審查程序,課予被提名人相關義務,被提名人拒絕依相關規定答覆問題、提出相關資料、提出結文或具結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等。
憲法法庭指出,相關規定除了影響總統依憲法相關規定,就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的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的有效行使外,其規定內容亦足可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的適時組成及其有效運作。
憲法法庭認爲,鑑於考試院、司法院等憲法機關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人事提名與同意程序進行在即,相關規定如逕予適用,勢將立即影響行使人事提名權、同意權與該人事所屬憲法機關相互間的權限關係,對攸關憲法機關或特定行政機關的適時組成及其有效運作等憲法上特別重要公益,極可能造成難以回覆的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憲法法庭指出,相關規定暫停適用後,立法院行使其人事同意權,仍得依相關規定與程序,獲取審查必要的資訊,其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並不致受到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