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勢性侵」充滿漏洞應加重刑責!專家曝被害人「出面困難」關鍵原因

▲「權勢性侵」應拉高刑責!立委範雲勵馨基金會今(4)日邀請法界專家律師召開記者會,針對相關漏洞提出修法。(圖/記者林育綾攝)

記者林育綾/臺北報導

2個月前發生新北市衛生局林姓女員工跳樓自殺的悲劇,以及近來補習班狼師、國家級教練性侵選手等事件,再次引發社會對「權勢性侵」的關注。然而目前刑法在相關條例上,利用權勢性侵的刑罰低於其他性侵害罪,立委範雲與勵馨基金會今(4)日邀請法界專家及律師召開記者會,針對相關漏洞提出修法,希望「拉齊刑度上限」。

「權勢性侵」的案例無所不在,加害人被害人通常存有上對下、掌控利益等關係李晏榕律師舉例,像是在校園裡,有師長成績、考試、指導論文等方式,脅迫或利誘被害人滿足性需求,也常發生在職場、求職、考評,另外像不少移工也遇到僱主性侵問題,還有軍中的學長對學弟妹的索求等。

在許多「權勢性侵」的個案中,許多被害人因爲各種層面的原因「沒有逃脫或拒絕」,導致加害人被判刑很輕,不少案例像是先前的林奕含事件、衛生局員工事件,受害人最後選擇結束生命,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提到,因爲這些被害人知道社會對他們的看法相當不利,甚至有些被害人擔心揹負第三者罵名,因此選擇以這方式了結自我。

王玥好說,權勢性侵的被害人,往往比其他性侵案件受害者更難以出面;但她強調,即使「看起來沒有拒絕,沒有逃走,仍不代表被害人同意(性行爲)」。以高雄失蹤少女案件爲例,她在被電頸圈威脅和囚禁下,根本無法逃。

立委範雲經過2個月的案例與法律研究,發現刑法第228條雖然有定義「權勢性侵害」,但是刑度卻只有「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明顯低於其他性侵害罪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因爲過去法院判例指出,這類受害者還有「衡量利害之自主意識空間」。

但近年愈來愈多用生命泣訴的案例可以看出,受害者在公務監護訓練救濟、扶助等權勢關係下,「有瑕疵的自主空間」常常只是表面上存在,對於身處特殊權勢關係中的受害者來說,其生活整體面向所受到的「強迫」,其實並不低於身體及生命所受到的脅迫。

而且權勢性侵害刑度上限較低,反而常常成爲加害人用來脫逃更重刑罰的途徑,是刑法性自主罪章的漏洞。另外權勢性侵害樣態現行雖已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監督、扶助、照護」等,但也仍有疏漏。

▲範雲透過數據表示,權勢性侵的受害者更難以站出來,造成黑數。(圖/記者林育綾攝)

根據數據也顯示,刑法第228條權勢性侵害與猥褻犯罪案件發生數,明顯低於其他妨害性自主罪類型,這7年來僅佔全部案件的3.7%。這很可能是因爲這類與生活緊密連結的權勢關係,使受害者難以站出來求助,造成黑數。法務部的數據更顯示,即使提出權勢性侵害或猥褻,後續案件起訴率也僅有20%,低於全部案件的56%,常常是因爲受害者礙於各種污名標籤、既有人際關係崩潰的風險,在作證時消極以對,也就較難起訴。

範雲提出刑法第228條的修法版本,首要是「拉齊刑度上限」,希望至少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透過實際案例分析,新增「求職」、「信仰」兩種關係,以及「指導」、「運用」兩種型態,讓邪教少龍仙女班、教練對選手、補習班老師對學生、機構主管員工運用志工等狀況都更明確能夠適用,接住每個受害者。前大法官許玉秀也說,「求職」應該以「考評」來取代會更合適。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林志潔說,有些性侵受害人是無法說自己同意或不同意,甚至是受騙、不得已的同意,例如校園師長以成績脅迫、監護人生活費脅迫未成年者、還有職場考評等,很多人會說「拒絕就好、不要做這工作就好」,但這說法對被害人非常不公平,因爲這些被害人原本有公平競爭的機會,卻被要求必須滿足性需求,才能獲得原有的權益,而這些權利關係往往是相當無形、幽微的,這種指控對權勢性侵的被害人污名特別嚴重。

而李晏榕律師也說,在許多權勢性侵的案例中,由於存在着上對下的關係,被害人要揭露是很困難的,因爲可能會面臨到同儕質疑的壓力,怕被人覺得問題在自己身上,這些傷害可能會持續到個案離開該團體,或無法承受而爆發,例如有受害者曾在大學時被教授性侵,離開學校後試圖告發,但以現階段的法律來說,卻難以給交代,因此認爲除了在立法端修法之外,司法端也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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