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低稅負制 資誠:今年有望定調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美國財政部長葉倫5日督促OECD(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儘快推出全球最低稅負機制,最快可在今年定調。
OECD早在2019年3月就提出全球反避稅提案的兩大方針(Pillar 1 and Pillar 2),而全球版的最低稅負機制爲方針二,主要是確保企業繳納最低稅負。
方針二大致可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爲「利潤納入原則」(Income Inclusion Rule);第二部分爲「稅基侵蝕付款課稅原則」(Tax on Base Eroding Payments Rule)。
利潤納入原則爲外國分公司或受控個體之利潤在機構或居住管轄區的實質稅率低於最低稅率標準時,總公司或控股公司居住管轄區應將此部分利潤納入總公司或控股公司之利潤並加以課稅。
稅基侵蝕付款課稅原則爲企業A取得來自B國關係企業B的海外所得(例如:利息收入或權利金等),但該海外所得在企業A居住管轄區的實質稅率低於最低稅率標準時,則B國得不允許企業B抵扣支付給企業A的費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升指出,很多人都誤會OECD反避稅提案的兩大方針是針對數位經濟企業,其實方針二是針對各種類型的企業,不限於數位經濟企業,因此所有的臺資企業都會受影響。
在BEPS計劃之後,國際間有部分國家認爲利潤仍舊有可能被移轉至低稅或免稅地區,故OECD說明方針二即是爲解決此問題而提出,不論是否爲數位經濟企業,OECD將針對規模較大的企業適用最低稅負制,例如營收達7.5億歐元的企業,以降低各國政府訂定低稅或免稅稅制動機,以及防止國際間進行減稅競賽及實行單方面有害稅收公平的措施。
兩大方針的共同目標是使「地區對於企業在該地所創造及產生之價值具有課稅權」。曾博升指出,這將是自BEPS 1.0以來,國際租稅制度再次的重大變化,可以稱爲BEPS 2.0。
在美國及歐洲的支持態度下,OECD希望可以在2021年推出最終版最低稅負制。曾博升認爲,全球版最低稅負制一定要有解決雙重課稅機制,否則雙重課稅風險將大幅增加。但臺灣受限於國際政經情勢限制,雖然已與33個國家簽有租稅協定,仍較難適用雙重課稅的爭議解決機制,臺資企業應留意未來法規動態。
曾博升表示,全球版最低稅負制若在今年中拍板,各國可能逐漸將於明後年開始立法,同時臺灣也可能於明年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案,曾博升建議,臺資企業必須開始評估目前的控股架構、交易模式及集團的利潤配置是否需要進行調整,以因應BEPS 2.0將帶來的巨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