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低稅負制 預計2023年實施
勤業衆信(Deloitte)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表示,日前G20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之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動方案達成包容性架構初步共識。
目前已有130個國家針對全球稅制改革(亦即數位經濟下「二大支柱」)的關鍵項目達成共識,將於近日討論「二大支柱」提案,並預計於今年10月發佈詳細的執行計劃,包含全球最低稅負制,並同意於2023年正式生效實施。
本次聲明除同意全球最低稅負制稅率爲15%外,尚包含「方針二」藍圖內容,如所得涵蓋原則(Income inclusive rule)和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ndertaxed payments rule)。以財務會計所得爲基礎計算有效稅率,另將訂定暫時性差異調整機制。未來也將設置避風港條款及其他簡化機制,避免造成不合理的稅務遵循成本。
另外,全球最低稅負制適用門檻爲全球營收規模達到7.5億歐元之跨國企業,但各國將可針對總部設在該國的集團企業訂定適用較低的門檻。
不過,若最終母公司爲政府組織、國際組織、非營利組織、養老基金、投資基金或前述類型實體持有的控股個體,則排除適用全球最低稅負制。
另設定免除適用全球最低稅負之所得金額,企業有形資產及薪資總額合計數5%(在五年過渡期內爲7.5%)以下之所得將排除適用全球最低稅負制;另外亦排除國際航運收入。
不強制各國適用GloBE,但如果選擇採用,相關規定必須符合OECD發佈之規則範本和包容性框架指導的方式。此外,美國全球無形低稅所得(GILTI)將與全球最低稅負共存。
勤業衆信指出,在全球最低稅負制之下,允許對關係人給付之利息、權利金和其他款項徵收一定比率之稅負。當該稅率低於雙方現行租稅協定中之上限稅率時,應將該稅率修訂於租稅協定中。徵稅權將限於應予課稅原則最低稅率7.5%~9%和上述稅率間的差額。當關系人交易之所得未依所得涵蓋原則課稅時,給付方將不予以認列相關費用。
廖哲莉指出,此一全球最低稅負制於與臺灣最低稅負制不同,主要是防止跨國企業利用國家間稅率不同,將利潤分配至稅率低之國家,賦予繳納一國際間認可之最低稅負。
目前各國即使施行移轉訂價或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定,如海外聯屬企業與母公司無關係人交易,亦無CFC 所得(例如股利或利息)或非屬CFC,仍可能運用國際間稅差,達到將利潤移至較低稅負之區域或國家,因此廖哲莉認爲,全球最低稅負制可說是各國政府反避稅的終極武器。
G20和OECD將於本週進行討論,預計今年10月完成執行計劃,2022年陸續完成進一步技術工作,並自2023年起實施。雖然目前仍有部分國家對於全球反避稅改革表示不同意,然而,達成共識國家佔全球GDP九成以上,此聲明顯示全球稅制改革無疑又向前邁進一大步。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徐有德提醒,雖然新冠肺炎疫情重挫全球,導致許多經濟活動減緩甚至停擺,但全球租稅改革勢在必行,在全球最低稅負制推動後,企業透過跨境支付將所得自高稅率地區轉移至低稅率(包含有效稅率低)地區之節稅方式效果將大打折扣,呼籲臺商應着手思考並重新安排對於現有低稅率地區之使用方式及交易模式,並時刻掌握此國際趨勢,持續關注全球各國及臺灣的修法動態,並及早調整以因應潛在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