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警盧正被控綁架撕票判死槍決 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盧正家人灑紙錢擡棺抗議,指該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僅自白書就被判死刑三審定讞,盧正的家人哭訴要司法還其清白。(本報資料照片)

前員警盧正被控綁架撕票22年前遭判死並槍決,他的姐姐盧菁以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主張自白遭違法取供,聲請釋憲請求平反,憲法法庭15位大法官審理後認爲,他是否遭「疲勞訊問」及法律未規定超過24小時所取得自白不得作爲證據等,難謂有何違反憲法規定及侵害其基本權利,裁定不受理。

1997年12月18日晚間,聯華廣告的老闆娘詹春子下落不明,丈夫曾重憲該晚曾接到勒索電話,未料隔日卻發現詹春子慘遭撕票,一個月後警方逮捕與她相熟的友人盧正,檢方起訴盧正,2000年他遭判死定讞、槍決,家屬直至槍決前一刻都在爲其喊冤。

盧菁聲請釋憲主張,死刑判決所適用的刑訴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只規定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始應即時訊問,漏未規定經通知到場者,亦應即時詢問,造成警方得以拖延方式,使受通知者人身自由遭受限制之時間變相拉長。

其次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只規定,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爲證據,漏未規定被告遭偵查機關拘束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所取得之自白,亦不得作爲證據。此使偵查機關對於非經拘提逮捕到案之被告,有誘因延長、拖延其人身自由遭拘束之時間。

盧菁認爲,這2項規定違背憲法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認爲,盧正因死刑之執行而死亡,聲請人爲受判決人之胞姊,系受判決人二親等旁系血親,爲維護因執行死刑而死亡之受判決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於此範圍內,准許聲請人爲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指出,刑訴訟法未就通知到場者規定應即時訊問,難謂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受判決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盧正是否受「疲勞訊問」自白之情形,須個案認定,是事實認定問題,並非相關規定違憲之問題。

憲法法庭表示,通知到場期間雖未算入憲法所規定之24小時,然犯罪嫌疑人經通知到場後,若警方再以拘捕等方式拘束人身自由,縱然客觀上因自拘捕時始起算24小時而未逾時,仍得個案認定,盧菁主張違憲的法律難謂有何違反憲法規定,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