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預告片逾9分鐘挨罰6萬元 戲院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憲法法庭。(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全美戲院在2019年遭臺南市政府以一部電影放映前,有超過9分鐘的廣告片,違反《電影法》等規定裁罰6萬元,全美戲院聲請釋憲,主張該規定限制憲法保障之營業自由,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爲,全美戲院沒有具體指摘該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裁定不受理。
臺南市政府2019年11月22日派員至全美戲院進行稽查,並查驗放映「極限逃生」電影下午3時20分場次,現場實測放映電影前之廣告片時間累計達9分50秒,且另映演電影片「極限逃生」爲「護」級電影片,惟其中廣告片「好小男孩」屬「輔12」級影片。
市府認全美放映前電影之廣告片時間超過9分鐘,且未遵守「輔12」級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或「護」級時播放,爰依電影法第14條等各裁處6萬元,共12萬元。
全美戲院不服,向文化部提起訴願,文化部認定市府違反「一行爲不二罰」原則,不應重複處罰,而撤銷原處分,市府改處6萬元,全美戲院不服,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全美戲院認爲,電影法第14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而不當限制二輪電影映演業者之營業自由,且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亦有不符授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將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限制爲合計每場不得超過9分鐘,亦干涉消費者決定之自由競爭市場機制,而限制憲法保障之營業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