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保護區開發案 居民:慈濟引用法條根本行不通
▲慈濟內湖開發案,說明會雙方難對話。(圖/取自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臉書)
慈濟內湖保護區開發案爭議不斷,當地居民成立「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近日募款在30輛公車登廣告強調訴求,才登幾天卻被迫下架,慈濟也召開記者會指居民在「造惡業」;其實慈濟多次與民衆開說明會,但似乎都討論無結果,民國101年11月底召開的會議,甚至只邀請官員、警員、議員、里長等,當時便引發居民強烈不滿。
根據臺灣環境資訊協會網站的「慈濟內湖基地」專欄內容,一位居民指出,慈濟當初買地時,環境很糟,是當年政府的怠惰所致,並不表示慈濟買地就能蓋新建物。
負責慈濟內湖保護區開發案的長豐建設高先生指出,根據「都市計劃法第19條」此案於2005年辦過公展,期間也經過5次大會,目前計劃內容與先前已有落差,若都發局認爲該補辦公展,會依法辦理。
律師李永然說,關於環評的問題,依據《開發行爲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志工訓練的場地屬文教設施,不須環評,而環保事業若無涉及拆解行爲不必環評,整體開發面積低於5公頃以下,也不必環評。
「內湖保護區守護聯盟」李日進指出,內湖保護區的基地是溝谷地形,地質未改變。居民希望慈濟別混淆視聽;如果慈濟非要在此建設,請別變更地目,在保護區的框架之下進行使用,依照相關法令將所有地進行環評。
聯盟指出,此案不能用《都市計劃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該條款所稱「爲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是指爲配合國防或經濟發展所必需之緊急重大設施,非迅行變更無法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者,強調慈濟用此法根本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