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聲請「鳳凰雲」案再審遭駁回 中天收第16勝
對於中天不服主管機關裁罰,訴訟已經連16次勝訴,如今鳳凰雲案再審法院逕駁回,再審中天勝。(圖/本報系資料照)
中天對抗NCC第16勝!中天電視昔因播出「異象?!三市長合體 天空出現鳳凰展翅雲朵」新聞,稱韓國瑜、侯友宜、盧秀燕3人同臺時,天上出現了類似「鳳凰展翅」的雲朵,結果遭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裁罰40萬元,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NCC違法處分,撤銷40萬元裁罰確定。但NCC卻聲請鳳凰雲案再審,今(20)日遭法院駁回,NCC對決中天官司再吞一敗。
本件鳳凰雲案歷審判決情形:一審中天敗、二審中天勝、更一審中天勝、更一審上訴中天勝、再審中天勝。
本案判決要旨如下:
(一) 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以再審原告之會議紀錄爲審查之依據,過度介入行政機關內部作業,侵害行政權之核心領域,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顯然違反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亦屬錯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4條所定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
惟再審原告就「係爭新聞是否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判斷系出於恣意,自難謂(原確定判決有)「過度介入行政機關內部作業,侵害行政權之核心領域,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亦難認違反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及適用法規錯誤,再審原告主張尚不足採。
(二) 若原審認定現存證據已足證明「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就係爭新聞所傳播之上述事實有相當理由」,則原審縱未再依職權通知小編J或實際負責查證之人到庭作證,亦無不可,難認原審系「不依發回理由法律上判斷作爲判決基礎」,原確定判決予以維持自無適用法規錯誤之可言。
(三)綜上所述,本件無再審原告所指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其主張洵屬無據。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本件再審之訴爲顯無理由,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