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兩委員:應重審三立移頻換照
三立集團。 記者曾學仁/攝影
NCC對中嘉違反股權變更及利害關係人承諾事項提出裁罰,但發現對業者違規行爲不容易裁處。NCC委員林麗雲、王維菁昨天共同提出一部不同意見書,認爲NCC應該先對中嘉的上層股東泓順公司究責,建議修法增加處分的法源;建議未來修法加入有線電視系統與新聞頻道業者股權結構透明化規定。
針對三立電視「明知故犯」,林、王兩人認爲NCC除了要求三立限期改正持股狀況外,應該重新考慮三立電視過去之重大申請案,包括中嘉申請移頻三立財經新聞臺以及三立新聞臺、三立財經新聞臺換照、評鑑案等。
不同意見書提到,當時三立均隱匿其與有線平臺業者垂直整合情事,未告知、揭露其大股東及董監事投資泓順公司的重大訊息,導致NCC過去在審理三立電視相關案件時,未考量其垂直整合對產業市場秩序以及頻道平等上下架、移頻及頻道公平競爭之影響,也未能對相關案件進行相應規管與附款要求。
兩位委員也在不同意見書提出四點建議,首先,因廣電三法中有關附款規定並無連結罰則,廢止原處分也有現實困難處,NCC應思考修法可能;第二,對於一定規模的垂直整合或特定類型之垂直整合,例如有線電視系統臺(MSO)與新聞頻道的結合,若政策認爲應限制或禁止,建議應立法或於相關傳播法規中納入修正。
第三,建議未來修法加入有線電視系統與新聞頻道業者股權結構透明化規定,包含上層股權變動;第四,建議NCC未來授益處分的附款內容納入營運計劃,以利督促業者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