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可否決旺中案 但不能以限縮言論自由爲交換條件
文/鄭明椿
旺中案,NCC以切割中天新聞爲覈准的必要條件,名爲避免言論集中,實則已有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虞。如果言論自由爲基本人權,生而有之,與呼吸同樣自然,當然不能因爲做生意而被剝奪。換言之,NCC可以否決,但不能以限縮言論自由爲交換條件。同理,兩年前的大富凱擘案,限制三年內不得經營新聞等頻道則是首開惡例,言論自由降格屈身權力工具與談判籌碼。
NCC罔顧言論自由不僅於此。在衛廣法的修訂草案中,其將頻道的設立條件,由低度的負面表列,強化成「內容多樣、人性尊嚴、社會責任、保障本國文化」的正面標準。此舉無異於在起始點以模糊抽象的自由心證,進行極權式的事前言論審查。
大老闆應鼓起勇氣,打一場憲法官司。數位時代,電子頻道與報章雜誌或網站一般,不佔用公共資源,亦非稀少資源,必須事先申請執照原本就有違憲疑慮。現在NCC竟以切割經正當程序取得之合法頻道爲要脅,這怎能善罷干休?
本文作者 鄭明椿 美國雪城大學(Syracuse University)大衆傳播博士。曾任輔大大傳所副教授,行健電訊企劃經理及臺中分公司主任,衛視中文臺、大地頻道節目總監,MTV副總裁及臺灣區總經理,中天電視執行副總,三立電視節目副總,ESPN STAR Sports臺灣區總經理等。譯有《美國電視的源流與演變》、《解讀電視》。着有《換個姿勢看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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