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才落戶政策延期三年 6月1日起執行
交匯點新聞客戶端5月31日消息,繼南京無房家庭認定標準升級之後,南京再出新政!
5月31日,南京市公安局官網發佈關於印發《南京市人才落戶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新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以下4種人纔可直接落戶:
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45週歲以下本科學歷畢業生(含同等學歷的留學歸國人員、非全日制研究生);
2.正在繳納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且已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40週歲以下大專學歷畢業生;
注:2021年1月1日後具有的職業資格證書,僅認可政府核發保留的9個准入類職業資格證書。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發佈的人才落戶的條件較前期政策並未有明顯的變化,但政策執行年限直接延長至3年。
原文如下:
第一條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寧委發〔2018〕1號)第八條及《關於新發展階段全面建設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寧委發〔2021〕1號)第十五條規定,爲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國際化創新創業人才高地,特制定本辦法。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45週歲以下本科學歷畢業生(含同等學歷的留學歸國人員、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繳納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且已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40週歲以下大專學歷畢業生;
(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
(四)具有三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類)人員。
第三條 夫妻雙方均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三)、(四)項條件申請戶口遷入的,或一方戶口已在本市(不含戶口登記在本市學生集體戶及鼓樓區上海路203號),另一方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三)、(四)項條件申請戶口遷入的,可以同時申請隨遷未成年子女。持有國家職業資格一級(高級技師)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證書和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可隨遷未婚子女和配偶。隨遷應按照先家庭戶後單位集體戶再人才集體戶的順序落戶,落戶家庭戶和單位集體戶的,需家庭戶戶主或單位集體戶管理單位出具同意書。
第四條 依學歷條件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的申請人,需自行開具《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或《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留學歸國人員需提供《教育部國(境)外學位學歷認證書》或《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符合大專條件的,需先行開具在我市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證明。
第五條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年齡在45週歲以下且具有本科學歷的畢業生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三)學信網上開具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或教育部門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
第六條 在國(境)外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學士以上學位或進修訪問一年以上的留學歸國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教育部認證《教育部國(境)外學位學歷認證書》或在國(境)外取得的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第七條 年齡在40週歲以下且取具有大專學歷的畢業生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學信網上開具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或教育部門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
(四)正在繳納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且已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保繳納證明;
(五)有效期內的《江蘇省居住證》。
第八條 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屬於通過評審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還需提交評審時的申報表或職稱批文。
第九條 具有三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類)人員申請戶口遷入的,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戶申請書;
(二)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技能類)。
第十條 隨遷未婚子女、配偶的,需同時提供親屬關係證明。
第十一條本人在本市城鎮地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登記戶口,並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直系親屬在本市城鎮地區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親屬戶口登記地登記戶口,並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直系親屬居民戶口簿、親屬關係證明和所有權人同意落戶書;單位設立集體戶的,可以在單位集體戶登記戶口,並提交單位同意落戶書。無上述落戶條件的,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三、四款的,可在市政務服務中心、江北新區公安分局綜合審批服務中心和江寧公安分局行政服務中心的集體戶登記戶口;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按公安機關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登記地址所在的社區戶登記落戶。
第十二條 在市政務服務中心集體戶登記戶口的,需向市級戶政辦理窗口提交申請。在我市合法穩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江北新區人才集體戶、江寧區人才集體戶或居住證系統登記地址所在的社區戶落戶的,需向所屬地區級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請。
第十三條 區級公安機關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覈實工作,並上報區級公安機關。區級公安機關應在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原受理單位。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不批准決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在遷移證件有效期內辦理遷移手續。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受理專業技術資格申請的,需在受理申請後及時將《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評審申報表或職稱批文流轉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需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覈,並將審覈結果反饋至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鎮地區的房屋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載爲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產管理部門發放的公有房屋租賃證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與單位辦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的住房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技能型人才,包括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技能類)一級、二級、三級人員。2021年1月1日後具有的職業資格證書,僅認可政府核發保留的9個准入類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直系親屬,是指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親屬關係證明,包括戶籍檔案資料、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
第十九條 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或被人民法院列爲失信被執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不予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條 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申請人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編造虛假事實或提供虛假證明、承諾的,經查證屬實的,不予辦理落戶,並將失信信息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已辦理入戶的,撤銷戶口登記並退回原籍處理,依法取消因落戶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待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南京市戶籍准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南京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和《關於調整人才落戶相關政策的通知》與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社局共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