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衆私下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不稅」 最高罰10倍
▲民衆不只透過集中市場交易股票,也會私下買賣股票,國稅局說,民衆同樣要繳證交稅。(圖/YAHOO提供)
北區國稅局今(15)日表示,民衆私人間交易的未上市、未上櫃的股票,應該由買受人在買賣交割的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交稅。
根據財政部統計,由於上半年外界觀望,臺股交易量縮,今年上半年證交稅收爲411億元、年減率高達22.7%,相較去年同期減少121億元,創下近14年來最大減幅。
不過,有些民衆則是透過私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國稅局提醒,一樣也要繳交證交稅。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衆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應如何代徵證券交易稅。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的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規定由代徵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的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假使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納稅人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否則一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尚須按應代徵未代徵的應納稅額處1倍至10倍的罰鍰,民衆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