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故意肇逃的動機及意圖」 男挨罰不服 提告勝訴
北部一名劉姓男子開着營業用車,去年6月間行經新北市時,碰撞停放路邊的機車導致其倒地。劉男扶起機車後逕爲離去。事後,他被裁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他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處撤銷原處分,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北部一名劉姓男子開着營業用車,去年6月間行經新北市時,碰撞停放路邊的機車導致其倒地。劉男扶起機車後逕爲離去。事後,他被裁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他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處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北部一名劉姓男子開着營業用車,去年6月間行經新北市時,碰撞停放路邊的機車導致其倒地。劉男扶起機車後逕爲離去。事後,經舉發而被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且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劉男不滿提告,主張其無故意肇事逃逸之動機與意圖,聲明撤銷原處分。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其主張不可採,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法官認爲,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意旨,自須基於「逃避肇事責任」意圖,並基於故意或過失而「逃逸」,始足當之。因此,仍須基於逃避肇事責任意圖,並基於故意或過失而逃逸,始得再依規定處罰。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查出劉男因爲要讓對向車通過,而對向車右邊尚有空間但不再向右靠,劉男遂再向左靠,因而似碰到機車檔泥板,再加上地勢往下傾斜,致機車往前而腳架彈起然後倒地。
此時,劉男前方尚有另一臺汽車已靠右停等,要讓劉男先行通過,劉男後方另有二臺汽車、一輛機車在等他,劉男下車架起倒地的機車,未見他有觀察機車有無損傷,看不出他是否知道有損傷。
然後,劉男看了自己車輛有無損傷,即上車離去,等待原告的三輛汽車、一輛機車也隨即通行,從事發到離去,三輛汽車已等待超過2分鐘,另輛機車則等待超過1分半。
法官觀看機車照片,發現其損傷主要僅有部分擦傷,未見有明顯之零件破損或分離掉落。依事證綜合觀之,劉男在前後多輛汽機車停等之時間壓力下,確有可能不知悉機車有發生損傷,在架起機車後,隨即離去,以讓其他汽機車通行。
依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所提事證,尚難認劉男有基於逃避肇事責任之意圖而逃逸之故意或過失,原處分對原告裁處「逃逸」之處罰,核有違誤,應予撤銷。
至於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是否對劉男另裁處「未依規定處置」之處罰,則應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再行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