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搭客運3度摸女大腿挨罰4萬 他不服...法官用「間接故意」打臉
酒醉男搭客運摸隔壁女乘客大腿,遭臺中市府認定性騷擾裁罰4萬元。示意圖。(圖/記者李佳蓉攝)
鍾姓男子酒後搭客運南下,經過苗栗路段遭一旁女乘客小蓮(化名)指控摸她大腿外側3次, 司機直接開到警局,女子提告性騷擾。檢方雖做出不起訴處分,但臺中市政府認定鍾男違反性騷擾規定,裁罰4萬元,鍾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鍾男曾有酒醉搭車失態紀錄,明知酒醉搭車可能會觸碰女子,屬「間接故意」,原處分沒有違法,判鍾男敗訴,全案定讞。
2018年11月某日,鍾姓男子在臺北看完表演,之後喝約300CC的金門高粱酒,深夜搭國光客運南下。坐他左邊的聽障女子小蓮,發現鍾男左手碰觸她右大腿外側3次,讓她感到很不舒服。除用手機傳LINE跟媽媽求助,也跟一旁的情侶檔反應,客運司機得知後,立刻將車開往臺中當地分局,小蓮提告性騷擾,並向臺中市政府申訴。
臺中地檢署偵結後,認爲鍾男不是碰觸臀部、胸部等隱私部位,做出不起訴;臺中市政府性擾防治委員會則認定已違反性騷規定,裁罰4萬元。鍾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改向臺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鍾男表示,中檢不起訴書內容與事實不符,小蓮對他指控都是「一言堂」單方面說法,他無法接受。
臺中地院認爲,鍾男自承「有喝酒」、「迷迷糊糊中感覺有人把我的手推開」、「知道手不小心滑下來碰到別人讓別人不舒服也是不對」等。加上他自知曾有酒醉搭車失態,當天已有醉意仍堅持搭客運,無視跟小蓮座位間無扶手間隔,可能會碰觸到她,自屬「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的「間接故意」。原處分沒違法,駁回上訴。
鍾男不服上訴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還要求跟小蓮當庭對質,但法官認爲原審妥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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