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女大生命案聲請國賠 訴訟若瞄準「這一點」較易成案

長榮大學馬籍大生遭性侵勒斃案,死者家屬將提出國賠。(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24歲馬來西亞鍾姓女大生10月在臺遭樑育志性侵殺害,其家屬23日召開記者會,已透過臺灣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提出國賠要求,並要求臺灣政府樑男處以極刑。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此案可依據第3條「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提出聲請。

就讀臺南市長榮大學、24歲的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10月28日慘遭兇嫌樑育志性侵後殺害,鍾女家屬23日透過臺灣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在臺提出訴訟,並要求國賠。據瞭解,過去兇殺案聲請國賠成功的案例極少,此國賠案若要成案聲請方應會以「路燈不亮導致刑案發生」爲由提出聲請。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3條規定,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爲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3條也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爲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另外,鍾姓女大生雖爲外籍人士,但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爲限,適用之」,仍可提出國賠聲請,但需在平等互惠精神前提下,也就是國人在馬國也要能國賠才得以成案,因此國賠案是否成案仍需以馬國法令爲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