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生微風運河溺斃 父聲請國賠敗訴
新北市二重吳姓國小生,去年和同學在微風運河玩,爲了撿掉到水裡的寶特瓶落水溺斃,他的父親認爲是碼頭設計不良,又沒有足夠的警告標誌,害兒子落水,聲請國賠300萬。但法官認爲,碼頭有禁止戲水的告示牌,吳姓國小生已經12歲應該懂,加上保全有告知不能玩水,因此判定吳爸爸敗訴。
這起意外發生在去年6月,3名國小學生在碼頭泡腳,爲了撿落水的寶特瓶,吳姓男童賠上生命。吳爸爸認爲是碼頭設計不良害的,向高攤處聲請國賠300萬,他的主張是,碼頭的階梯是垂直斷面設計,當時卻沒有閘門阻止民衆進入,而且階梯上佈滿青苔很容易滑倒,連禁止戲水的警告牌也離碼頭100公尺遠;此外,附近民衆也表示,發生命案之前,告示牌和救生圈的確很少。
但新北市政府高灘地管理工程處(簡稱高灘處)表示,微風運河本來就不能戲水、游泳,沿岸都有告示牌,12歲的男童應該看的懂,而且保全早就警告過。法官因爲認爲,吳姓國小生如果遵守規定就不會出事,和碼頭設計無關,判吳爸爸敗訴,全案可上訴。
爲了避免再發生意外,高灘處在碼頭前噴上紅漆禁止戲水,還加裝一整排ㄇ字型欄杆,但欄杆高度不到50公分,腳一跨就過,還是有民衆坐在岸邊的階梯上喝飲料、抽菸聊天,想禁止小孩靠近玩水,恐怕還是得靠家長多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