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項可用工具… 離職後競業禁止 境內外適用
新版營業秘密法去年通過後,過去一年違反營業秘密的法律案件激增,顯見此法確有實務需求。但其實僱主還有一項工具可運用,也就是在勞動契約內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勞動部表示,競業禁止不以僱主所在區域爲限,包含境內與境外,也就是有商業實質競爭關係的外國也可以適用。
勞動部2015年在《勞基法》中增訂離職後競業禁止等相關規定,僱主若符合一、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僱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爲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等四項條件下,可和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離職後競業禁止對區域的認定,是以合理性來判斷,不是以境內境外判斷。舉例來說,臺灣半導體產業主要競爭國有美國、韓國、中國、日本等地,半導體公司可依業務活動範圍,禁止有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勞工,在離職後前往他國半導體公司任職。
王厚偉提醒,僱主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等於是剝奪勞工從事熟悉工作的權利,「僱主一定要給至少半薪補償,且在職期間簽約金與獎金都不能列入補償」。另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爲2年,逾2年者縮短爲2年。
面對紅色供應鏈對臺灣科技人才挖角行爲,王厚偉表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新法上路滿5年,今年準備召開座談會蒐集實務運作情形,與企業對話,檢討有無不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