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收賄6300萬喬爐下渣契約 誣告媒體判刑5月定讞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向「地勇選礦公司」喬中鋼爐下渣契約,除收賄6300萬元外,又索賄8300萬元。媒體大篇幅報導後,林益世不僅不認收賄,還反控媒體妨害名譽,媒體因而提出誣告告訴。一審判刑8月、二審改判5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定讞。
擔任多次立委的林益世,在2012年2、3月間擔任行政院秘書長,由於他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曾協助「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啓祥取得中鋼爐下渣契約,並收取賄賂6300萬元。而陳啓祥爲求續約爐下渣契約,因此再度前來請託林益世,但林益世要求以8300萬元做爲協助處理續約之代價。
陳啓祥不滿,私下錄音後,將錄音帶交給壹週刊做出大篇幅報導。報導出爐後引起震撼,林益世不僅否認此事,還對壹週刊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但林益世涉貪部分,最後遭特偵組提起公訴,一審判刑7年4個月,二審更加重改判13年6個月。案經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將林益世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至於貪污部分,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中。
林益世貪污罪遭判刑後,壹週刊就對他提出誣告罪的告訴。一審法院審理後,將林益世判刑8月。案經上訴,高院仍認定林益世在收受6300萬賄賂部分有誣告犯意,並有犯行,但因自白犯罪,予以減輕;至於強索8300萬賄賂部分,高院以查無實證,這部分判處無罪。
而高院認爲,林益世收賄6300萬,竟未反躬自省,還濫用公家資源,在行政院中召開記者會;但考量他自白犯罪,而且提告壹週刊後又馬上撤回告訴,高院因此輕判5月。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