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變更起訴法條判刑 特偵組研議是否上訴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林益世一審獲判7年4月結果出爐,最高檢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一審宣判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見解,檢方仍主張林益世是涉犯貪瀆罪嫌,將待研議後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林益世涉貪瀆案一審法院變更起訴法條宣判,特偵組將研議是否上訴。(圖/資料照片)
行政院秘書長前林益世被控貪污案,臺北地方法院30日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宣判林益世應執行7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另同案被告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林益世的兩名舅舅沈煥章、沈煥瑤被控洗錢部分,均無罪。
在獲知臺北地方法院對林案宣判結果後,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一審法院有不同法律見解,變更起訴法條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論罪判刑,並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的法律見解,且未以貪污論罪,與國民法律感情有相當大落差。
陳宏達表示,對於一審法院判決他們不感驚訝,因爲公訴檢察官曾告知,法官可能會變更起訴法條;陳宏達說,檢方至今仍主張林益世是貪瀆犯行,雖與一審法院認定不同,會在收受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