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信吾殘殺2警判死刑 法官痛批「要命1條的態度」毫無悔意

犯下臺南殺警命的兇嫌林信吾,一審23日判決出爐,遭判處2個死刑。(本報資料照片)

震驚社會的臺南殺警案,臺南地院認定林信吾並無重大刺激即犯下殺警、強盜槍彈犯行,而犯罪目的僅爲避免經警逮捕回監執行,林信吾殺意堅定、手段兇殘且毫無人性,更重要的是,犯後無悔悟,一副「什麼都無所謂、要命一條」,有高度再犯可能,對社會深具潛在危險,23日一審判處2個死刑。

臺南地院指出,林信吾犯攜帶凶器竊盜案罪處1年;又犯強盜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攜帶凶器竊盜罪處2年;又犯攜帶凶器強盜罪處10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犯罪工具及犯罪所得。

林信吾爲明德外役監逃犯,去年8月22日凌晨6時許攜彈簧刀及空氣槍,在臺南中西區赤崁街竊取機車,警員凃明誠、曹瑞傑獲報搜尋,上午11時許在安南區臺江大道四段及北汕尾三路口尋獲失竊機車。林信吾擔心遭查獲送回監所執行,持彈簧刀砍殺先下車的凃明誠17刀,再奪取他的警用槍彈,曹瑞傑駕駛警車趕抵後,又持警槍朝警車方向開6槍。當時警車偏向撞入路旁草叢。曹瑞傑下車查看凃明誠傷勢,林信吾持彈簧刀砍殺曹瑞傑共38刀,隨後騎贓車逃亡,2警不幸殉職。

臺南地院認爲,林信吾自購刀起,就預設以利刃與他人一決生死,且依犯案情節及砍殺手法,可認定殺害2名警員手段實屬情節最重大之罪,林信吾雖辯稱曾大量飲酒,但從林與員警搏鬥過程短時間造成2位受訓練的員警喪命,強盜殺人犯行時辨識現場狀況能力、依自己意志行爲控制能力,顯均與一般人無異。

案發後,林在現場搜尋槍彈、清洗血跡等各項冷靜逃避追緝行爲,也無一般人嚴重酒醉慣見現象,且持續在外逃匿,足見是有計劃進行相關安排,並無辨識能力或依辨識而行爲能力顯著缺損、降低情形。尤其,林信吾犯後雖坦承犯行,卻無明顯悔悟表現,而是一副「什麼都無所謂,要命一條」態度。此外,量刑鑑定報告書顯示,林信吾容易暴露於再犯不穩定因子,具有復歸社會相關壓力,若未有強力社區矯治監督情形,仍有高度暴力再犯機率。

臺南地院指出,本案對社會大衆及被害家屬影響深遠、衝擊至巨,僅科處無期徒刑,顯然不足以評價林兇惡罪責,而違背正義,認已無從合理期待林可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可能性,而必須剝奪其生命,使之永久與世隔離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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