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法院答卷 | 2024,這些小案件釋放“鎮”能量
編者按
兩會·法院答卷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
過去一年
鎮江法院全面貫徹落實
習近平法治思想
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
恪守爲大局服務、
爲人民司法理念
切實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融入裁判說理
通過一份份兼具天理、國法、人情的判決
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
讓羣衆有信心、有遵循、有保障
在兩會即將召開之際
特推出2024年鎮江法院
十大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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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
目錄
1.吳某與周某贈與糾紛案
2.欒某與謝某、某保險公司道交事故賠償糾紛案
3.楊某與王某等、某小學身體權糾紛案
4.田某家屬與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5.朱某與某供電公司消除危險糾紛案
6.王某與某勞務服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7.鎮江某公司與上海某公司、陳某合同糾紛案
8.徐某華、徐某連污染環境犯罪案
9.詹某、謝某訴詹某甲、詹某乙贈與合同糾紛案
10.某文化發展公司與徐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一
吳某與周某贈與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男)與吳某系夫妻,但與周某發生婚外情。同居期間,劉某贈與周某大量錢款。吳某訴至法院,要求周某返還48萬餘元。
判決結果
句容法院認爲,劉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周某系無權處分行爲。吳某系贈與財產的共有人,有權要求周某返還。鑑於劉某與周某間存在相互贈與、共同消費等情形,判決:周某返還吳某45萬餘元。
案件解析
夫妻間的相互忠誠義務,包括雙方均合理使用夫妻共有財產。本案判決婚外第三者返還受贈的共同財產,保護了夫妻關係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法理與情理的統一。
案例二
欒某與謝某、某保險公司道交事故賠償糾紛案
基本案情
謝某駕駛的小轎車撞到騎電動車的欒某(懷有身孕),後欒某擔心傷情檢查影響胎兒健康,決定終止妊娠。欒某在道交事故賠償訴訟中要求謝某賠償其終止妊娠的損失5000元。
裁判結果
句容法院認爲,欒某因交通事故終止妊娠,遭受精神痛苦,酌定責任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
案件解析
常規的道交事故賠償項目中,不含針對終止妊娠的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十級以上傷殘情形。本案創新適用法律,對被動終止妊娠判賠精神損害撫慰金,充分保障受害人權益,彰顯司法關懷。
案例三
楊某與王某等、某小學身體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日在校午休時,楊某被其同學王某絆倒致手骨骨折。楊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及監護人和某小學共同支付醫療費等賠償金11771元。
裁判結果
揚中法院認爲,王某故意伸腿絆倒楊某並致傷,其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王某的行爲系偶發性行爲,不能苛求學校對此承擔管理責任,判決王某及監護人賠償11291元。
案件解析
小學生在校受到人身傷害,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准確認定王某等侵權責任和學校管理職責間的界限,爲學校建立正常教學秩序、組織學生合理活動樹立了導向。
案例四
田某家屬與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田某因參加某旅遊項目,向某保險公司購買意外傷害險。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突發疾病且7日內死亡的,保險公司需支付身故保險金。田某在旅行返程時突發腦梗,入院治療10日後死亡。田某家屬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故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潤州法院認爲,田某在保險期間內突發疾病,後因連續治療在保險期間屆滿後死亡,仍應認定構成保險事故。判決:某保險公司按約支付身故保險金81500元。
案件解析
本案按照有利於被保險人的原則解釋保險條款,防止誘發潛在的道德風險,倡導誠信商業行爲,弘揚公正、法治精神。
案例五
朱某與某供電公司消除危險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廠職工小區電路負荷不足,小區居民集資改造供電設施,因供電線路經過朱某戶外防盜網下方,朱某訴至法院要求供電公司拆除。
裁判結果
京口法院認爲,供電公司架設低壓電纜基於公共供電需求,供電線路採取防護措施,不存在安全隱患,朱某無權要求拆除,判決:駁回朱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解析
本案依法保護了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對公共空間的合理利用,明確反對權利濫用,彰顯了合理保護權利的法治精神。
案例六
王某與某勞務服務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甲以“王乙”的名字到勞務公司應聘入職。工作兩天後,王甲因不能按要求提供學歷證明、身份信息被要求暫停上班,王甲經申請仲裁後訴至法院,要求勞務公司支付拖欠工資288元,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裁判結果
鎮江中院認爲,王甲據虛假姓名及身份信息應聘入職,有違誠信原則,勞務公司因此與王甲解除勞動合同具有正當性。判決:勞務公司支付工作兩日工資288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解析
本案判決樹立了勞動者應誠信應聘的導向,對於維護用人單位正常人事管理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七
鎮江某公司與上海某公司、陳某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陳某系在校大學生,被借用身份證註冊上海某公司且作爲公司唯一股東。鎮江某公司起訴,要求陳某對上海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鎮江中院認爲,陳某未參與上海某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其個人財產未與公司財產混同,判決:駁回鎮江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解析
一人公司的股東可能對公司的鉅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判決提示公民要具有法律風險意識,不能因貪圖小利,成爲掛名股東身陷困境。
案例八
徐某華、徐某連污染環境犯罪案
基本案情
徐某華將無錫、常州等地的有害“毛垃圾”(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的混合物)傾倒到丹陽某村,獲利25萬餘元。徐某連提供運輸車隊,傾倒“毛垃圾”768車2.3萬餘噸,獲利2萬餘元。當地政府爲修復土壤花費368萬餘元。
裁判結果
開發區法院認爲,徐某華、徐某連跨市偷倒建築垃圾等有害物質構成污染環境罪,對徐某華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對徐某連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四萬元。責令兩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二十七萬元。
案件解析
含有重金屬離子、氟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毛垃圾”,對土壤環境造成一定損害。任何人都不應爲了蠅頭小利,實施污染環境行爲,否則終將受到法律嚴懲。
案例九
詹某、謝某訴詹某甲、詹某乙贈與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詹某、謝某夫婦將積蓄64000元贈與其兒子詹某甲、詹某乙。後詹某兩次病重住院,兩個兒子均不聞不問。詹某夫婦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贈與。
裁判結果
丹徒法院認爲,民法典第663條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父母作爲贈與人,將財物贈與給子女後,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父母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判決:詹某甲、詹某乙分別向詹某夫婦返還32000元。
案件解析
本案運用法定撤銷權保護父母受贍養的權利,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成爲全國法院裁判的參照適用依據。
案例十
某文化發展公司與徐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文化發展公司以教育諮詢服務等爲經營內容。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發佈貶低該公司、宣傳自己的信息,引導消費者選擇培訓方向。某文化發展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徐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50000元、維權費用3600元。
裁判結果
丹陽法院認爲,徐某作爲同業競爭者,發佈未經覈實的圖文信息,對某文化發展公司商譽造成一定不良影響,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徐某賠償5000元、維權費用600元。
案件解析
誠信經營、自由競爭是重要的商業原則。本案對以善意提醒之名、行貶損競爭對手之實的經營者做出否定性評價,對於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具有規範引導作用。
編 輯:趙品軒
校 對:屈 源
審 核:孫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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