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從事網絡廣告投放,這件事不能做!

經營網絡廣告投放業務,不能只向金錢看齊,客戶提供什麼就投放什麼,更不能幫助客戶逃避審查機制,違規投放廣告。遵守法律法規是每一家法人、每一位自然人的義務,萬萬不可爲了謀利而觸碰法律底線,最終鋃鐺入獄,悔恨終身。

案情回顧

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鄭某某成立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從事網絡廣告投放業務。劉某某、鄭某某在明知第三人要實施網絡詐騙行爲的情況下,依然幫助其在網上發佈網絡詐騙維權諮詢、律師維權廣告,獲利共計約6萬元。餘某某在網上搜索法律諮詢時,點擊劉某某、鄭某某推廣的廣告鏈接,致其被騙2萬元。因此,劉某某、鄭某某被法院判決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檢察官說法

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還爲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以詐騙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從事網絡廣告投放,須認真審覈廣告提供者提供的廣告內容是否合法。此網絡廣告投放公司負責人在明知第三人投放的廣告系詐騙鏈接,鏈接相關部分關鍵詞系敏感詞彙的前提下,仍幫助第三人逃避網絡安全審查,幫其對敏感關鍵詞予以把關、刪除,以便其順利將詐騙鏈接發佈至網絡平臺,使被害人受到詐騙,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我們也是爲了賺錢。”當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鄭某某時,鄭某某如此回答。但最終,鄭某某和劉某某的違法所得還是被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須知,犯罪行爲逃不過刑法制裁,依法依規經營網絡廣告投放業務纔是正道。

(圖片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