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製造、販賣「動物用」僞禁藥 最重處無期徒刑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動物用僞禁藥造成社會經濟危害違法刑責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立法院院會4日三讀修正通過《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當中規定,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僞藥或禁藥者,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爲避免受廢止或撤銷處分的動物用藥品遭不當流用影響動物或人體健康,新增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4條之2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限期回收或銷燬動物用藥品。

另外,《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仲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動物用僞禁藥,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 元以下罰金,比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450萬元以下罰金爲重;並新增致人於死,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