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政治檔案條例》 拒移歸國家檔案可罰500萬
爲落實轉型正義,併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規定需要,立法院臨時會4日三讀通過《政治檔案條例》,明確規定政黨、附隨組織討或黨營機構拒絕將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爲國家檔案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譭棄、損壞、隱匿的方式或致不堪用者,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佈施行,其中明訂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促轉會,經促轉會審定者,移歸爲國家檔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5月審查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時,國民黨團主張全數條文保留進行協商,經召委段宜康裁示送黨團協商。民進黨團也將《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列入本次臨時會之討論議案中。
立法院長蘇嘉全4日上午召開黨團協商,原有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及林俊憲、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所提4版本,不過會中蘇嘉全宣佈尤美女、林俊憲及林昶佐提案版本撤回,因此討論國發會檔案局協商建議條文。
三讀條文明定,政治檔案係指由政府機關(構 )、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 )之檔案亦適用之。
三讀條文規定,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辦理之;政治檔案之研究 、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則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
條文也規定,政治檔案於保密期限屆滿或解密條件成就時,自動解除機密;保密逾30年仍列機密等級者,原移轉機關(構)敘明有保義務之法規依據外,視爲解除機密。
條文明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拒絕將審定之政治檔案移歸爲國家檔案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譭棄、損壞、隱匿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文書、圖畫、物品者或致不堪用者,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國民黨抗議高喊「拚經濟無能 搞鬥爭罪行」。(圖/記者屠惠剛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