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所得稅法修正 優化120萬家扣繳單位權益

立法院會今三讀「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與修正稅務違章罰則,稅務機關可視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情節輕重行政裁量裁罰,以優化扣繳制度。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均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修正重點包括,扣繳義務人範圍,從給付所得的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爲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

三讀條文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的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5日。若未依規定按實填報或填發憑單,三讀條文明定,將由現行按給付金額或扣繳稅額的「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於上、下限金額內處罰,改爲可視其「違章情節」輕重行政裁量,於所訂之上、下限金額內處罰。所謂稅務違章案即即納稅義務人違反各稅稅法的規定並觸及罰則相關規定需要處罰的案件即構成違章,

考量居住者扣繳作業採年度申報,爲使扣繳義務人充分了解修正後規定,並據以辦理扣繳作業,且相關申報書表及系統也需預留適當準備期間,此次修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財政部表示,修法通過後,事業、機關、團體給付所得的扣繳義務,將由其本身承擔,以使權責相符;遇到連續假期,合理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報繳期限,可減輕釦繳義務人作業負荷;稽徵機關可視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維護120萬家扣繳單位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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