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陳贈吉/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了,那寺廟呢?
▲地方政府在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劃時,不能只着眼於輔導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也應輔導寺廟完成合法化,落實保障人民宗教自由。(圖/資料照)
我國《國土計劃法》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已開始施行,「全國國土計劃」也於民國107年4月30日經內政部公告實施;現階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則是依《國土計劃法》第45條規定,擬訂各直轄市、縣市之國土計劃,俾能於民國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
目前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已陸續公告各該直轄市國土計劃草案,綜觀上述三個直轄市之國土計劃草案,除了《國土計劃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劃應載明之11款事項以外,也包含未登記之「農地違章工廠」輔導合法化之計劃內容及具體方案。
例如,新北市國土計劃草案中包含「未登記工廠管理計劃」,針對未登記工廠透過擴大都市計劃、輔導搬遷或新增產業用地等方式,使未登記工廠得轉型經營、用地變更或進駐產業園區;桃園市國土計劃草案中則訂有「桃園市工業使用清查及違章處理方案」,以繳交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生態補償回饋方式輔導合法化,或以優先承購新闢產業園區方式輔導搬遷;高雄市國土計劃草案中更有詳細的「未登記工廠空間管理計劃」,採取新訂都市計劃及劃設產業園區,或未登記工廠繳納回饋金申請使用地變更爲合法設廠用地等方式,且將都市計劃「農業區」範圍內之羣聚未登記工廠,劃設爲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而非都市計劃土地中「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範圍內之羣聚未登記工廠,則劃設爲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未來可採新訂或擴大都市計劃,或採「使用許可」方式辦理開發,輔導未登記工廠土地使用合法化。
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在該直轄市國土計劃草案中,對於既有坐落於農地之未登記違章工廠,分別訂有「未登記工廠管理計劃」、「工業使用清查及違章處理方案」及「未登記工廠空間管理計劃」,輔導未登記工廠依據《工廠輔導管理法》第28條之5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甚至在高雄市國土計劃草案之「未登記工廠空間管理計劃」中,更明確記載得將未登記違章工廠所坐落之「農業區」,依其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之性質,未來分別變更劃設爲「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之三,極力透過各種方案使這些未登記之農地違章工廠可以「就地合法」。
我國長期以來除了未登記「農地違章工廠」的問題以外,坐落農地之寺廟如何輔導使其合法化的問題,也是長期以來未解的難題之一。但是,不論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國土計劃法》條文、內政部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劃」,抑或上述三個直轄市政府所擬訂之直轄市國土計劃草案當中,完全沒有「寺廟合法化」相關條文與計劃內容。相較於「農地違章工廠」受到政府關注至極,甚至可以爲了「農地違章工廠」將現行「農業區」變更劃設爲「城鄉發展地區」,對於宗教界長期無法解決的「寺廟合法化」問題,政府反而漠不關心,也未提出具體之輔導合法化方案,導致「寺廟合法化」遙遙無期,不僅無法保障人民的宗教自由,此種差別待遇也有違《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
國土計劃攸關我國未來國土利用之永續發展,自應平衡兼顧各方不同需求,不應顧此失彼,因此,地方政府在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劃時,不能只着眼於輔導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也應重視能夠提供人民精神食糧之宗教界,輔導寺廟完成合法化。
由於目前各地方政府刻正進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劃之擬訂工作,其他地方政府有可能參考前述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已公佈之直轄市國土計劃草案,致擬訂國土計劃時忽略輔導「寺廟合法化」之問題,筆者呼籲地方政府在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劃時,應比照輔導「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之模式,擬訂輔導「寺廟合法化」之相關計劃或具體方案,使寺廟坐落土地得變更爲「宗教用地」,才能貫徹《憲法》第13條對於宗教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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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上),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陳贈吉(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